运费有什么风险? 财务风险还是税收风险?
应该没有财务风险。 我认为,如果可以的话,那一定是老顾客,而且不应该欠钱。
税收风险,帐单和付款不一致。 不应该这样 。 发票必须代表运费,开具给买方,并且也要付款,但卖方应先付款。 应该没有税收风险。 因为您有一份销售合同作为代表您付款的基础。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想太多
付款人是免税的。
收款人(如果合同更详细),尽管期限超过12个月,但没有连续的跨年度,并且允许纳税;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连续支付超过两年(三年),则应考虑分期结算,计算所得税
编辑本段I.概述寄售销售是指受托人(通常是商业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出售客户的货物并收取佣金的业务活动。
编辑本段II。特征的代销销售的特征是受托人仅是代理人。客户发送货物后,所有权不会转移给受托人,因此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由客户承担。只有在受托人出售货物之后,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会转移到客户之外。因此,企业以委托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在受托人出售货物并取得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编辑本段III。主要类型类型1.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销售商品,并且受托人仅收取重置销售费,而佣金销售费不一定与产品的销量和销售有关。类型II。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出售商品,并且受托人仅收取重置销售费用,而佣金与产品的销量和销售挂钩。第三类:受托人将以提高的价格出售托运货物,并以协议价格与客户结算,并且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这种类型通常称为买断,受托人使用产品价格差作为经营报酬。输入四个或两个或多个类型的组合。
编辑本段IV。与税收有关的问题税法对代销代理的规定是:(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签订代理销售协议; (2)受托人不垫款; (三)受托人的价格由委托人确定,并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4(4)寄售货物的销售被视为销售。实际上,目前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但是总公司与商店之间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而不是寄售合同(或协议),因此变化不大合同签署中必须填写。为什么将原始分配更改为寄售?如果您按照寄售方式进行操作,则每个商店的原型都是寄售商品,并且在出售之前,您无需与总部结算,所有权也属于总部。对于总部,产品的此部分是托运产品,尚未出售。无需计费和结算。取而代之的是,仅在收到寄售清单后才进行开票和结算。在寄售的情况下,(1)如果委托方未给予佣金也不增加销售额,则因为委托公司将销售视为增值税:受托企业是销售行为,应支付增值税。可以扣除受托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实际缴纳增值税,由于不收取手续费,因此不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很少见。 (2)如果提成佣金而销售额没有增加,则应将增值税作为受托人公司的销售额:受托人公司是一种销售行为,应支付增值税,但由于收到了由其发行的特殊发票,因此可以扣除受托公司,不支付实际的增值税,并收取5%的营业税。请注意,这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不收取增值税(超出价格)。这是因为高价费是向受托人的客户(他的房子)而不是客户(他的房子)收取的。该费用是向客户而非受托人的客户收取的。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在加价但无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按全额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从客户那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进项税,并缴纳实际增值税在标记上。同时,提价部分用作支付营业税的销售佣金。 (4)在加价和收费的情况下,受托人计算销售总额的销项税,从客户那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扣除进项税,并在标记。 。同时,提价部分和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佣金作为销售佣金支付,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