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包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进出货物。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的原始标题是否是这样。 如果是这样,这个问题的答案一定是错误的。
这是无限期避免避税的法律要求。
没有正当理由,但是采取了防止逃税的措施。
例如,有四个公司A B CD。
假设A是汽车制造商,则A在销售时应纳税。 如果寄售产品的销售未征税,则A将委托B出售。 为了不交税,B将委托C等,而无限的佣金将导致不及时的税收。
因此,税法规定,只要您委托销售,就应将其视为销售,出售时,向委托方开具清单,委托方向您开具进项税发票,以便您 不会被重复征税,您可以及时收税。
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所谓的销售是指不算作会计销售,而是视作税收销售并对其收入征税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根据现行税法应视为销售的行为:确认已视作增值税的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项行为为销售行为:①代销货物。 ②委托代销货物的销售; 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对非应税物品,使用自行生产的委托商品; ⑤以自产,委托或购入的商品为投资,用于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使用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自制的委托商品;免费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
在会计处理方面,具体解释如下:(1)代他人交货:委托方的处理-a。作为一种买断方法,通常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B.收到佣金后,受托人开立帐户。收入在⑵销售货物的寄售清单中确认:收货人的待遇-收入根据收取的手续费确认。销售(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情况除外):不确认收入。它是自产自用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借款:在建工程(非生产和经济机械设备)贷款:库存货物应交税金(成本)-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⑸将为以下目的生产和委托或购买商品:投资方式:借款:长期股权投资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付给雇员薪金司的“企业会计会计准则”,“如果企业为雇员提供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自产产品,则确认相关收入,结转销售成本以及相关待遇。 税费与普通商品销售相同。” 与销售和计算应交增值税相同借款:营业外支出贷款:库存商品应缴税金(成本)-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