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 是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应的财。有时对方会给你现金或者银行存款,但有时也说欠着你,这时你回去登帐时就这样登记: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二、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所谓表外表内,是指用融资得到的资金是否又对应的负债义务还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如买断保理,就是表外,因为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来有借款,而非买断的,则有借款。但是,资产负债中没有体现融资,不代表财务报表中没有体现,这些事项,从审慎性角度来说,企业是应当在科目附注中披露的,特别是在IFRS和GAAP准则下。顺便,吐槽一下,国内会计准则和讲解只注重会计处理,而不注重会计披露,是对投资者的极大不负责任~~~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商业折扣的,其折扣金额应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对于您的提问如果缜密的考虑,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10%%的商业折扣不含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额为70000×17%%=11900元,销售收入为70000×(1—10%%)=63000元,确认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74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这种情况企业不需要为此负担增值税额;
收回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4900
贷:应收账款 74900
2.如果10%%的商业折扣包含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额为70000×17%%×(1-10%%)=10710元,销售收入为70000×(1—10%%)=63000元,确认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737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10
借:银行存款 73710
贷:应收账款 73710,这种情况企业需要为此增加所负担的增值税,所负担的10%%的增值税额(11900×10%%=1190元),企业需要自己掏钱交给税务局,因为税法是不承认商业折扣的,即使企业收入减少了10%%,税法上仍然按照100%%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础进行计税。
不会的继续在QQ上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