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总额支付的。
工资和补贴是分别支付的,但是在计算税额时已对税额进行了合并和计算,因此没有逃税行为。
问题:我是一家公共机构的会计师。我单位员工的薪金和奖金分别支付。工资的一部分由财务部门委托给银行;部分奖金由我的单位支付。在发放工资和奖金时,我们单位和财务部门根据当时发放的工资和奖金金额进行减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月底和年末,工资和奖金未合并为个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打扰一下,我组织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您所在组织的方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1] 19号《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支付方式改革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门(或组织的事务管理,人员其他部门)向行政机关报告后,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工资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与其职务和工作相关的其他收入时,应当将其个人收入的这一部分与财政部门(或政务管理,人事部门等)的工资结合起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及对应纳税额与财务部门(或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预扣的税款之间的差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连高新区地税局,胡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