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现在使用年度会计预算预付款和年末会计结算计算方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在纳税人方面。原来的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并对它们加以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新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际公认的惯例,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单独规定了其应纳税额,即居民企业应对其所有国内外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对源自中国的收入纳税。为了防止企业避税,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也被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也应与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进行实际联系。外国收入税。为此,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即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人员,会计和财产实施实质性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非居民企业建立的“机构和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得到了明确定义,即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商业机构,办公室,工厂等。和非居民企业受委托的商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经常代表他们签订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的委托单位和个人,被视为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地点的非居民企业。 。
2,税率方面。原来的税法对国内外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的税率一般为33%,内资企业采用两种护理税率分别为27%和18%。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优惠税率15%。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对于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已经获得机构或地方但与所设立的机构或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还对小型和微薄的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对国家扶持的高科技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到原始税法税率等级过高,这使得名义税率与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税负之间存在差异,是统一税率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它考虑到减轻了国内企业和外资的税收负担。企业还应尽可能少地增加税收负担,同时将财政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且还应考虑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尤其是在邻国(地区)。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细则还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免除债务等。企业获取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非固定期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劳务以及相关权益,包括: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实施细则还阐明了企业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4.税前扣除。新税法统一了国内外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首先,工资和薪金方面,原来的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了税收减免制度,而外资企业采用了可抵扣的税收减免制度。的
避税通常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税收优惠措施进行的。具体来说,税收有五个主要差异:
首先,行业差距(即不同行业的税率不同);
其次,地区差异(即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
三个产品差距(即不同产品的税率不同);
第四,政策差距(即国家将通过低税率鼓励某些类型的企业);
五,企业差距(即不同类型的公司税率)不同。
因为有差距,所以有计划的余地。
我们的节税项目采用都江堰市的水处理原则,即将河流一分为二(内河和外河分流以实现差异),第二次调水(高税率)调整为低税率)和三个截角(法律上控制高税率转移量)。通过节税项目管理平台,节税平台,资金平台,现金出纳平台和股份制平台这五个平台,可以实现法定节税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