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通过政策转移或处置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搬迁或处分的原则和精神公司所得税问题如下:
本通知中提及的企业搬迁和处置政策产生的收入是指政府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基于政策原因,例如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处置政府的相关资产床标准。拆迁补偿收入或相关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企业因政策迁移或处置而获得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接受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应在迁移后恢复原状或转为新生产经营。按照搬迁计划。业务,利用从企业搬迁或处置中获得的收入购买或建设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在搬迁之前具有相同或相似用途的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或用于改善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职工安置,从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中扣除的搬迁或处分收益,技术改造成本和职工安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
(2)企业没有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折旧或摊销可以在企业使用政策重定位或处置收入购买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和扣除。
(4)在计划搬迁后的下一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五年内完成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将按上述规定处理。
2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始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计划或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以及是否进行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规定期间内购入其他固定资产。
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金主要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率为25%。
涉及很多事情,否则要缴纳更多税款
1.设备搬迁费用
借款:营业外支出-拆除和搬迁费用
贷款: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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