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陈述,您公司的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处理。它仅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收取手续费,并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收到委托加工的材料时,以合同价格注册参考书(或不记录实际金额),从“委托加工材料公司”中扣除(指定数量)材料),使用时收到做相应的注释。
2.对于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成本:
借款:生产成本
贷款: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款:应付给员工
贷款:制造费用
3.处理完成并根据合同签发给客户后:
(1)销售收入确认
借方:帐户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同时,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款:主要经营成本
贷款:生产成本
(3)参考书中取消了委托的加工材料,并且“委托加工的”材料-公司”(指定材料的数量)。
根据财税[2013] 106号文第1号《增值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年度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附件2“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5)确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劳务年销售标准为500万元(含数字)。理解方法:一般而言,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如下。工业企业,50万;商业企业80万个;应税服务,500万。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连续十二个月达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申请增值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