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清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纳税人办理2019年年度结算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之前离开,则可以在离开前办理年度结算。对于
51个税收提醒,申请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开设的合格银行帐户。
税务机关审核了规定后,将根据国家财政总署的相关规定,在确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结算地点)处理退税通过本公告第9条接受年度结算报告。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其有效的银行帐户,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则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并且纳税人应在依法作出退款后依法办理退税。更正。
为了便利纳税人获得退税,如果纳税人的2019年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会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的退税功能(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纳税人可以通过简单的纳税申报表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处理年度退税。
[重要提醒]如果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则无需进行年度结算。
1.居民个人工资和薪金所得的预扣和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请注意,税率表中有一列“快速计算扣除”。快速计算扣除是指为解决逐步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的一条数据。
个人所得税采用快速计算扣除法来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核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每月支出的5,000元,专项扣除额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后的余额。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纳税额是在每月转换后计算的,没有扣除其他扣除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首先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并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具体通知,规定执行5000元的“起点”。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和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工资性收入,统一扣减费用,每月5000元,应纳税额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之前的实际薪资,应根据税法修正案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全面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