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77号)第一条,自1月1日起, 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和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额收入的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对于年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所得将应税所得减少50%,根据2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中提及的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