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可以弥补前一个一年的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是针对应税收入的。小规模的申报应先弥补损失,然后再享受所得税优惠。
尚不清楚所有地区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操作是否相同。上海市的经营方法是,第二年初小型,营利性企业达到标准后,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季度预付款获得批准后,按优惠税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大于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征收;小于等于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征收。人民币将按20%的税率征收,实际税额将减半10%的税率)。被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纳税年度某个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优惠政策上限的情况下,可以按正常税率纳税,并在当年前补缴。
假设某企业于2014年初获得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按10%的实际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并且该年度第四季度的总利润为30,000,4 ,5和60,000元(假设应税收入无需调整)。
可以在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后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一个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弥补损失的新旧会计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则应从帐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扣除,并在帐户中计入“年度利润”。企业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当作出相反的记账。如果企业采用应纳税额代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不进行其他分录。
新准则要求企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将来应征税,并有可能获得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收入金额受到限制,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判断五年内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可以在未来经营期间内全部返还至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仅为“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提供了原则性规定,这要求会计师具有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由于预期将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过高,因此可能无法转回,并且可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很可能在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当有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冲销的金额转回。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