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税收优惠措施,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1.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费用
合理的工资和薪金;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加;特殊类型企业支付的投资者工资和工资,按规定扣除,并单独提供)Ø
Ø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Ø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Ø
根据规定为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Ø
没有资本的借贷成本; Ø
Ü非金融企业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 ü
银行间利息支出; ü
Ü公司批准的债券发行的利息支出;
汇兑损失; ü
企业为参加财产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ü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 ü
Ü通过融资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ü
2.限额扣除支出
工会支出(不超过总薪资2%的部分)
员工的教育支出(不超过总工资的2.5%的部分)ü
Ü商务招待(费用的60%,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Ü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Ü符合标准的员工福利支出(不超过总薪资14%的部分)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提取,但用途改变时不得改变); ü
Ü可以提供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建立的机构和场所,海外总部的费用(与机构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作为总公司发布的支出范围,配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Ü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部分不超过金融企业在同一期间为类似贷款计算的利率);
公共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ü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向以下慈善事业捐款:
P为减轻灾害,减轻贫困,向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援助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健康,体育; p
P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P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捐赠法》第3条
3.不可扣除费用
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ü
公司所得税; ü
迟缴税款; ü
Ü罚款,没收财产的罚款和损失;
除税法规定的公益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 ü
Ü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处理以管理劳务销售)
企业内各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ü
商业组织之间在非银行企业中支付的利息; ü
Ü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可予以扣除)
Ü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的准备金)
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ü
IV。消耗性扣除
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中产生的研发费用; ü
由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受雇人员所支付的工资。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