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只能在公司所得税前缴纳,一般生活困难补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员工的暖气补贴,防寒费和防暑费,例如中秋节的月饼和端午节的饺子福利应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价格或其他价格,餐饮,假日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等折算成等值货币,并应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以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结束加薪金,加班费以及与雇员任职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工资及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包括公司的员工工资工资制度和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号)的规定执行。 3号)所产生的工资和薪金,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