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确定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另作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调整了税收征管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
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含)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将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中止。
涉及2008年10月9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在不同时间按照相应税率分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
银行利息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收取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从目前的20%降低至5%。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