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廖底水发[2009] 81号):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少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人,寡妇和烈士的收入;
②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丧偶者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薪酬草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从单位收到的家庭成员的丧葬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