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下岗工人是一件好事,因为您计划开设的公司是一家面向服务的公司。如果它是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不中途转移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那么雇用残疾人是一件好事。
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确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确定六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税前扣除额从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中扣除,并加计扣除100%。同时,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扣除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下列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额外支付的工资,这是企业对残疾人的解决。实际工资扣除是基于以前的版本,而扣除额是根据支付给残障员工的工资的100%计算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雇用残疾人的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其基础是要额外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的100%。
1.在税收方面,安置“四个残疾人”被称为福利企业。四个残疾人是指盲人,聋人和哑人的肢体残疾(需经民政部门鉴定)。
2.企业安置的“四个残疾人”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免征营业税(广告除外)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的部分可免征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减半至10%以上至35%以下。
3.申请由企业提交,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通过审核并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免税待遇。普遍实行年检制度。
税收优惠依据: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第001号)(9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