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报关行,贵公司不能接受外汇交易。您只能允许具有进出口资格的公司收取外汇,然后将其兑换为人民币并汇给您。
离岸公司可以接受外汇,但只能在境外使用。
出售时,结清其他应付款是有问题的,您应将应付帐款设为应付款。但是,由于已经生成其他应付款,因此只能出错,会计分录为:
借款:其他应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贸易业务之外应支付的和临时收到的款项。指公司的付款,但不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及来自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收款。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由于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力供应和其他服务而应付给供应商的账款。应付账款是由于买卖双方在购买材料和购买材料之间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企业的其他应付账款,如应付赔偿金,应付租金,押金等,不包括在应付账款中。
企业获得的汇票,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与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关,通常被视为法律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纳税人发票或者与税收有关的凭证,经税务审查,可能需要提供国外公证人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书。,可用作会计凭证。
新修订的《中华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0号法令)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文件(以下统称为合法有效文件)是指:
(1)如果支付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并且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应为法律和有效证据;
(2)已付的行政票据或政府资金应将已发行的金融票据用作合法有效的文件;
(3)向海外单位或个人的付款应以该单位或个人的收据或收据为依据,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税务机关对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公证人的确认;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