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税负平衡点进行避税,如何利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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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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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取消混合销售和单独的培训费用。

原始培训费为营业税,现代服务业为6%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80万元/ 17%= 1060万元,销售限额不低于1060万元,(实际工作应该更高,无论您做什么都必须缴纳一点税),将其余的用作培训费并支付6%的增值税可以节省其余的17%/(1 + 17%)-6%/(1 + 6%)。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怎样进行税务筹划?

1.实际上,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基本方法之一是使用关联交易并采取转移定价的形式,即关联公司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产品或非产品转移均按一定价格进行。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是基于双方希望达到减税目的的意愿。

在由关联公司A和公司B承担的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由公司B承担的税率高于公司A的税率,则关联公司B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增加A:合同公司的利润减少了公司B的利润,从而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最小。在企业之间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主要利润转移给税率低的企业,以避税。

如果您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天堂,经济特区和优惠税收政策,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来降低高税收地区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而将低税收地区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到低税收地区公司。转让定价方法。显然,当前的跨国公司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来避税。例如,中国的许多合资公司都利用香港的低所得税来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卖给香港的子公司以实现避税。

通过转让定价法,一种方法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以有效地抵消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二是通过与税收有关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较小的地区。作为一家独立的会计公司,“以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和“以低价出售产品”会导致账面利润甚至亏损的减少,从而有效地节省了所得税。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避税方式必须合理合理,转让方式合法,否则将无法达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的避税方法

虽然转让定价可以避免税收,但它可以使用优惠税收政策来建立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对于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优惠税收政策,许多公司采用以下避税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

首先,建立永久运营机构

许多投资和管理企业使用经济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定位在经济特区或经济开发区,但实际的业务活动不是或主要在该地区进行。区。这样,企业在非特区的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特区或经营开发区以外的利润收入可以达到转移到国内企业总部以减少税收。

其次,组成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从而使委托人和信托财产分离,但是信托财产的经营地是国际低级企业的名义。税区,特区或管理开发区。以达到逃税义务的目的。

此外,通过全面研究税收法规,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公司的业务方式和财务状况来实现避税。例如:

1)。当大宗交易位于两个纳税年度的交点(即年末和年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以适当地推迟交易日期以使其发生尽可能多明年,部分所得税将递延一年以获得利润。如果将100万元的纳税期限推迟一年,那么按年利息的10%计算,可以节省10万元左右的税款。

2)。根据中国税法,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通过下一年的所得税来补偿。如果下一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一些企业可以采用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其利润转移给亏损企业,从而避免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享受“两减三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经营时,应设法将其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并继续其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年开始。要么七年开始弥补损失。在公司达到运营期限后的五年内,利润将转移到企业,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购买这类已经转移利润以避税的企业。

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企业管理者需要研究与征收活动有关的所有经济现象,或咨询税务专家,以找到没有法律麻烦的方法。公司经理应学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应用和改进。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企业结构和合理的财务安排,以达到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避税,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如何利用税负转嫁进行税收筹划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作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权自由定价,因此他们可以在商品的市场供求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的范围,并且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经常指出税收负担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也认为,中国改革前存在商品经济,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无权制定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在计划中。价格以外的少数几个区域可以实现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的商品交换之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税收负担的​​转移。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存在自由价格机制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还可以得出结论,既然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只要当时在该国征收相关税,有可能转移税收负担,只是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而且并非基于人们的意愿。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不一定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有某种关系。。

3.税负转移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税收负担以及转移多少税收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判断州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利润变化。有直接因素,例如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间接因素,例如税收和价格。只有价格变动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税收负担与此无关。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是否发生税收负担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这是困难的如果可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也将放弃简单性,使徒劳无益。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使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作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该国税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保持一致,并且很难达到这个前提(由价值法的一般表现形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偏离了国家征税前的价值,那么由国家征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不仅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而且还会减少或消除这种差异。例如,对于一种商品,在州征税之前,其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在州征税为20之后,在供需灵活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该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并且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发生税负转移,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征税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势必会排除一些实际的税收负担转移(在税收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值或仍低于该值),并同时导致判断的另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失真(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原价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税价格形式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当税价为含税价时,税内税不能转嫁,而税价为免税价时的价外税则可以转嫁。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应税价格仅与计税基础(合法税基)相关。选择此选项是为了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需要,以及是否将其转移到税收负担中。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与税率的变化无关。使用两个简单的数学方法,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是合理的标准?实际上,在我们分析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时,我们已经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而价格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载体。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收负担就无法转移,当然也没有什么可以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纳税人在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以及变动幅度是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一个逻辑结论。 。

应该注意的是,价格变化可能是由税收负担的​​转移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变化或其他市场条件的结果。因此,在对税收负担的​​转移做出具体判断时,必须考虑消除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第四,税负转移和税负目的地

在某些文章或教科书中,税收负担的​​转移通常被视为在计划价格条件下商品买卖双方在商品的买卖双方之间的部分税收价值转移。商品。不难看出,转移税收负担的​​前提是存在偏离价值的价格的价格再分配。税收负担转移是价格分配的伴随现象,但这种价值与价值的偏离是一项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工制作。税收负担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但属于上述第二种分离水平,由于转移税收负担而导致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属于税收的转移。上述第一级。分离。可见。税收负担的​​转移与税收负担的​​转移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回答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因此,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时,是否有必要提出另一种税收负担转移概念与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进行比较是值得怀疑的。

税收负担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观点)。税收负担是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归还点,或者转移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转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负担目的地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原始纳税人是负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会产生税收负担。实际上,这意味着税收负担的​​转移是税收负担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之间存在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转移税收负担,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笔者的看法是不同的,他认为判断税收负担是为了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负担的​​变动,还要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的重新分配,法定纳税人也不一定是负纳税人,也就是说,合法的税收目的地经济命运未必相同。如果西方学者将税收负担的​​命运的概念称为税收负担的​​命运,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命运,或者更恰当的称呼税收负担的​​命运。这样确定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即使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即使他不提高价格以转嫁税收负担,他所获得的商品价格也远高于其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真正的纳税人。另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税款后,其提价会转嫁到税收负担上并实现,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不能说他不是很消极。税务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定义是税收负担转移的直接结果,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弄清楚该国开征税款后税负向何处转移。为了确定形式上由国家征收的税负,但要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西方学者经常描述他们定义为纳税人的税负),则必须诉诸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我们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清楚和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称为税收负担I,并将由于价格的重新分配而产生的实际税收负担定义为税收负担II。税收负担命运I对税收负担命运II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它并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命运。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学理论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格理论。因此,只有讨论税收负担才达到了目的。当我们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变化来阐明税收负担转移对不同经济利益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这使得避免税收负担成为不可能。目的地问题二。

至此,可以得出关于税收命运的以下结论:(1)影响税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和价值之间关系的原始模式,从而影响了税收负担。但是,这仅仅是最终形成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之一。(2)税负的转移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化来解释,而税负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法律命运和经济命运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负担目的地之间的现象和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与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因此考虑了由公共物品的消费所引起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分析”,《金融,贸易与经济》,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