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支付部分的个人扣缴税款方法。当月计税时,不能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支付部分;工资从税收中扣除。
《企业试用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其个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得提前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可以根据我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给境外定居者个人年金帐户的资金。
第十三条员工更换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资金可以随其转移。如果员工在大学教育,军事参与,失业或新工作期间未执行企业年金系统,则单个企业年金帐户可能会继续由原始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雇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应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取。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从广义上讲,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既包括信托型企业年金,也包括具有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金保护功能的合同型商业保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社会保障压力。《国务院印发改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补充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制定的长期福利计划。为了鼓励企业这种财务行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给予一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企业产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税前扣除范围内;员工获得的长期福利计划是否构成个人收入,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1.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1)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养老金补充保险和医疗附加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业在职或受雇的全部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
在实施上述政策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财税[2009] 27号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合同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之一,并扣除税前费用,各地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异。
2.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为某些雇员支付,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接受企业对某些人员的支付,而是根据支付人员的比例计算税前扣除额(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
3.税收政策未指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公司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而对于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总费用中的一部分的税收调整公司超过了限制;第二用这种方法,将每个雇员的年薪总额乘以5%,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然后企业对雇员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中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税收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与企业实施员工之间的差异性支付标准不同。
4.企业年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曾经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年度付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5.财税[2009] 27号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一部分,但职工应承担的部分除外。中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的年度缴费额不得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总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企业可以从上一年度雇员总工资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其个人工资。可以看出,职工的个人缴费属于工资总额,只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国税函[2009] 694号文重申应在企业年金支付环节上征税的政策,但它阐明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月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个人缴费,并将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的月薪和薪水分开,并分别视为一个月的薪水1.薪金,不扣除任何应纳税额。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的员工年金帐户每月支付200元,而该公司每月支付500元。在计算员工的个人工资时,不能扣除200元的个人税前税,这是员工的个人税工资支付;企业向其个人账户支付的500元未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直接将500元作为当月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应的收入税率表。段。
2.企业应特别注意实际操作。企业年金的计算方法应是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有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使用国家税[2009] 694号文规定的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之间最大的差异。个人取得本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应当全部纳入当月工资和工资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9] 694号发布之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如果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将不退税;企业扣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年度未扣除企业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当年每个员工的平均月薪适用税率是公司当期付款的适用税率,每年可抵扣的税款是合计的。
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企业年金计划及其投资,经营活动筹集的资金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国税函[2009] 694号未具体规定企业年金投资业务进入个人账户的收入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个人的收入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参照有关规定,在个人账户中分配的投资业务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1.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前税收减免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税收优惠,因为中国已经采用了工资扣除和税前扣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