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负责逃税和逃税的企业是财务和会计人员。
公司财务逃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被假票吓到老板,那就是威胁。对被迫参加犯罪的,根据其犯罪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伪造,篡改,隐瞒和未经授权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并在帐簿中列出更多支出,或排除或排除收入,拒绝通知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意味着未支付或少付了应纳税额,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但不足30%,且逃税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或者依法给予第二次逃税。税务机关的罚款和逃税,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款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逃税款额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逃税额五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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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了逃税罪修正后的追溯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在先前的行为中应适用不可追溯性原则以及过去和轻松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新刑法颁布之前,逃税罪仍应进行调查,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是要查看犯罪者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符合条件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予以追究;
第二步是查看犯罪者的逃税金额是否达到“较大金额”标准和规定比例。具体而言,所有尚未转移且将来将要处理的税收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的相关要求,就无需转移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所有情形,应当结束所有行政救济期执行转移后。
此外,在与税收有关的条款中,“因在5年内因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除外”,“ 5年以内”是指2009年2月28日向前计算。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处罚将根据公司逃税的目的而定。逃税和逃税公司的一般法律代表将受到惩罚,但财务事务将不会受到惩罚。被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第201条纳税人使用欺诈性或隐瞒性手段提供虚假或不报告的纳税申报表,并逃避大量纳税,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处以三年以下的处罚。监禁或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代扣代缴人应当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次行为未经处理多次执行,则应计算累计金额。
第一款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发布追回通知,支付应付税款和支付滞纳金之后,将受到行政处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除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外。
2,
第205条伪造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用于欺诈性出口退税和扣税的发票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以更多罚款。超过20,000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十万元或没收财产。
前款欺骗国家税收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严重,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数据
就犯罪要素而言,逃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命令。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表现为使用刑法中列出的逃税方法来犯罪而不支付或少付应纳税额。这是逃税罪与其他罪之间的明显区别。。
3.在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组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为此类犯罪的同谋的税务人员除外)。另外,由于税收收集和管理对象的特殊性,逃税罪在许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违反本法规定和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更多的罚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依法设立会计帐簿;
(2)私人设立会计帐簿;
(3)没有按照规定填写或获得原始凭证,或者未填写或获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4)根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帐簿或注册会计帐簿不符合要求;
(5)随机更改会计处理方法;
(6)提供给不同会计数据用户的财务会计报告基于不一致的准备;
(7)没有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会计标准货币;
(8)没有按照规定保存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损坏或丢失;
(9)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
(十)会计人员的任命不符合本法的规定。
如果前款所列其中一项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如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有其他规定,则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43条: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以及制作构成犯罪的虚假财务和会计报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十万元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从撤职到开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撤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瞒或故意毁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指示,指示并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或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隐瞒或故意破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搬迁,处以行政处分。
第46条单位负责人应进行报复,对依法履行职责并抵制降职,撤职,转移工作,解雇或解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师进行报复。犯罪。调查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声誉和原始职位和职级。
第47条财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在实施监督管理时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果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举报人的姓名和材料转让给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由该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同时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刑法修正案(7)关于逃税罪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9年。逃税罪已得到重大修改,读者的朋友应高度关注这一重大变化。
1.逃税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