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是调查和澄清事实。
(1)公司迅速收集了有关受害人,死亡原因,有毒的泰诺尔数量,药物的零售地点,药物的生产日期以及将其发送到分销地的信息。网络。邀请了100名FBI和州侦探,追踪了2,000条线索,研究了57份报告。
(2)向媒体寻求帮助,希望他们能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以避免恐慌。通过调查,据报道该有毒胶囊是由某人从药房购买了成品并将其与硫化氢混合后送回商店造成的。在强生公司的生产中这不是问题。强生公司将此消息告知客户和媒体,仅电报费就高达500,000美元。
第二步是评估并控制事件的影响。“电话中毒事件”使强生公司损失了超过1亿美元,但最重要的是对其商标本身的影响。强生公司随后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发现49%的人回答说他们仍会使用这种药物,因此强生公司又将这种药物重新上架了。
第三步是重新获得Tellano的力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强生采取了“稳定常客并渗透新客户群”的战略。具体步骤如下:
(1)托马斯·盖茨(Thomas Gates)博士。在McNair实验室的药房开发这种药物的人,感谢在广告中使用该药物的美国人。
(2)鼓励使用胶囊的人试用泰诺片剂;
(3)该公司承诺在发生“中毒事件”后将Telenor的客户拒之门外,只要他们免费拨打电话,便可以获得2.5美元的优惠券;
(4)公司设计了一种新型的防破坏包装,以增强人们的信任度。
强生公司通过一系列周密的计划和行动,仅用8个月的时间就使公司重新夺回了35%的市场份额,并保持到1986年,为强生公司赢得了丰厚的利润。
请分析:
(1)强生(Johnson&Johnson)遇到了如此严重的环境威胁,但能够在短短8个月内解决危机并再次赢得市场。请根据公司针对环境营销的对策原则进行分析。
(2)从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发?
此分析应包括以下几点:
环境既包含机遇,也包含威胁。分析环境的目的是发现机会,避免和减轻威胁。
企业并非无能为力。在分析环境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增强其适应环境,避免威胁和更改环境的能力。
非常多。。。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生产企业,使废料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采购原料废钢和废铁主要是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执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个计划:该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签发的总发票,并受到了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 2005年,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购买废料时支付的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和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种选择要比第二种选择少缴纳50,000人民币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废旧物资买卖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通过废料业务部门外包生产废料进行加工和生产的企业,其税负要比直接购置废料并设立单独的废料少。材料回收作业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
今天上午9:30,北京瑞邦永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强生(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院正在审理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两家公司称为强生公司)对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的最终判决。上海市高院撤销了原判。二审被告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瑞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0元,并驳回瑞邦公司剩余的债权。
宣判后,瑞邦公司的代理人立即表示:“这一最终判决反映了司法解释中合理分析的原则,法院非常专业。”判决结束后,上海高级法院于10:15召开媒体会议,向数十家媒体介绍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有关媒体的问题。
至此,这个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业界高度关注的垄断案件,经过了两个法院的三年审判,终于得以解决。在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该案成为原告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有效判决,也预示着在未来的垄断纠纷中处于较弱势地位的原告,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瑞邦(Ruibang)与强生(Johnson&Johnson)之间的这一垄断诉讼源于2008年竞购强生(Johnson&Johnson)医疗缝线的竞标。瑞邦是强生公司医疗缝合线,订书机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有15年的分销合作关系,并且每年签订分销合同。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了《 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瑞邦公司应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内销售爱尚缝线部的产品。 。,瑞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指定价格的价格出售产品。
那年3月,瑞邦以最低的报价中标了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缝线销售的标书。4月,强生(Johnson&Johnson)员工警告不要对Rebang进行低价竞标。
7月份,强生(Johnson&Johnson)以瑞邦私下降价为由,取消了其在阜外医院和整形外科医院的经销权。从8月15日起,强生将不再接受瑞邦医疗缝线产品的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合产品和订书机产品的供应。2009年,强生不再与瑞邦续签分销合同。2009年之后,强生修改了分销协议,并放弃了最低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瑞邦与强生公司的15年合作中,此案涉及的医用缝合线的价格基本没有变化。
2010年8月11日,瑞邦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垄断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400万元,以惩罚瑞邦公司-价格竞标。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裁定瑞邦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限制最低转售价的协议造成了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尚不能确定它构成了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垄断协议,因此判决驳回了它的上诉。
瑞邦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先后举行了三场庭审。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口头服务,分别委托龚炯教授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向法院提供了专家意见。该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为“中国首例垂直垄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