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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并购和重组很容易引起税收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来看,公司并购重组的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历史遗留的税收问题;
其次,税收框架不合理;
第三是交易方法缺乏税收筹划;
第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纳税;
第五,税收待遇不当;
第六,间接股权转让无法避免税收风险。
每个帖子都有很多内容。我不知道您最想知道哪个方面。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给我留言。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你好!
企业A被取消,企业B吸收并合并了企业A。合并之后,企业A的原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企业B的原始股东。这有两个好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革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第32条(法律解释[2003] 1号),第32条:进行合并的企业和收购当时,该公告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以合并企业原始资产管理人(投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的,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宣告债务,则合并可以假定以后的民事责任重新声明合并后企业的原始资产管理者(投资者)。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没有宣布债权,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分别起诉合并企业的原始资产管理人(投资人)。这样,企业B吸收并合并了企业A后,可以免除债务的烦恼。第二是企业合并后,在合并过程中无需缴纳营业税,契税和其他税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与重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号)第3条第2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合并为一个如果公司和原始实体得以幸存,则合并后的公司免除原始合并各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企业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无增值税企业产权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所有转让企业产权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整体转让。因此,涉及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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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的税收风险
股权合并和收购中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前就没有意识到合并的欠税,或者由于合并而享有的优惠政策被追回,导致损失。合并。
并购方通常会在实施合并之前评估合并后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合并公司投资价值的因素之一是税收问题。例如,是否有大量的欠税额,是否有未完成的税收审计等。欠税额大,将影响企业的投资价值;如果尚未完成税务审计,则由于无法确定潜在的税务风险,很难确定其投资价值。因此,在并购前进行尽职调查时,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调查合并方的税收问题。一些企业由于进行并购时没有进行税收调查而遭受了很多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希望进入房地产行业,因此它收购了房地产公司B。合并前,甲公司仅考虑乙公司持有的土地面积和土地位置等因素。没想到,甲公司没有清算土地增值税。并购后,地方税务局要求乙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乙公司支付较大的土地增值税。除了支付大量的土地增值税外,A公司并购B公司所支付的价格超过了B公司的投资价值。这种合并是一次失败的合并。
在主要业务是并购的投资银行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一家投资银行最近发现了一些并购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例。尽管已聘请了一名会计师进行审计,并设计了律师来设计结构,但已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由于发现合并后的项目中存在合并的项目,最终不得不放弃。大量的拖欠税款没有投资价值,以前的投资必须浮动。
股权投资的税收风险
在集团重组中,除股权转让外,还经常进行股权投资。例如,A集团公司将其子公司B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到另一家子公司C公司。公司B将由公司A的子公司更改为Sun公司。它认为,该业务可以享受特殊的重组所得税待遇。甲公司可以利用乙公司的股权出资给丙公司吗,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吗?
当然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法律公司在日常业务活动之外的结构或经济状况具有重大结构变化的交易,包括公司法律形式的变化,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部门等。换句话说,在财税[2009] 59号的重组形式中,根本没有这种股权投资,只有股权收购。所谓股权出资仅是因为股权购买者将其自己的股权用作支付对价,并且看来股权转让人使用转让的股权为股权购买者出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发生了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财税[2009] 59号对于股权收购业务,要享受股权收购特别重组的所得税待遇,应提交的文件至少应包括股权收购协议。如果您直接投资于股权,则将无法获得股权购买协议,也无法享受特殊的重组待遇。
将公司B的权益从A更改为公司C。如果您想享受特殊的重组所得税待遇,公司A不应直接以公司B的权益向公司C出资,但公司A会B公司持有的股份出售给C公司。C公司使用其自有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最终,公司A用公司A持有的股份投资了公司C。在公司A和公司C之间,应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通过股权收购而非股权投资来完成上述过程。公司A对公司C的股本出资是公司C使用股本作为对价的方式。如果公司A持有公司B的股权直接向公司C出资,则由于无法提交股权购买协议的缺陷,因此无法享受特殊的重组待遇。
预防和控制并购税收风险
无论是预防控制并购中的税收风险,还是预防控制股份中的出资所产生的税收风险,都必须事先采取预防和控制策略,而不是事后进行补偿,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一般规律。
对于股权购买者而言,在确定合并公司的投资价值时,有必要首先考虑税收问题,以充分,清楚地了解合并公司是否存在税收问题。如果是这样,金额是多少?是否进行出色的税务审核,如果是,则根据所涉及的税收类型和问题的性质,确定潜在的风险。是否存在由于并购而恢复享有的优惠政策的风险。
对于股权转让人,如果转让的股权比例符合特别重组的标准,则应考虑对价方法。尽量不要少付现金。最好与购买者协商并争取股本支付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您需要投资于股权,请不要直接投资,而应将股权投资转换为股权收购。收购方以自有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通过这种灵活的方法,既可以实现股权投资的目标,又可以延期税收义务。
普通企业通过并购实现避税的主要途径有七种。
1.进行免税合并和收购。这与公司并购的形式密切相关。根据税收影响,企业合并和收购活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应税合并和收购和免税重组(注:要实现免税重组,通常必须满足某些限制。)免税重组的显着特征是,发生并购活动时,并购方用自己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支付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样,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没有立即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形成资本收益,则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收到现金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此此过程就是免税的。通过这种并购方式,企业无需纳税即可成功实现资产的流转。在1963-1968年的世界并购浪潮中,约有85%采用了这种形式。回顾历史发展过程,现金支付在美国资本市场中并购上市公司中所占的份额逐年下降,而权益支付法和现金权益混合法则逐年增加,如下表1所示。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支付占很大比例。从1991年到1995年,股权支付方式平均占48%,到1993年达到54%。股权支付在国际企业并购中被广泛使用,尽管与其便利,节省成本的优点紧密相关,但避税的目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并购各方还可以精心设计并购计划,使交易的每一步都符合免税条件,但总的来说,整个并购活动都是应纳税的并购活动,导致所谓的多步骤交易避税问题。
2.使用延期的损失条款。这种避税方法与公司并购的形式没有太大关系。企业主要采用税法规定的净营业亏损补偿金规定,实现合理的避税。各个国家/地区的大多数税法都规定了递延净经营亏损的规定:当企业在一年中遭受亏损时,不仅可以免除当年的所得税,还可以将其亏损贷记或扣除。向后推迟自由。这样,如果企业存在长期经营亏损,并且不可能在短期内将亏损转化为利润,因为它具有大量的累计亏损,那么通常将其视为并购的对象。 ,或者该企业考虑收购其他获利企业以使用其纳税优势。企业之间的亏损交易活动对现行税制构成了挑战,尤其是结转亏损的规定。
3.用资本收入代替常规收入。在某些国家,适用于不同类型资产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营业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税率差别很大。通常,各国的资本利得税率低于一般所得税率,这为企业合理规避税收提供了一种途径。例如,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公司可以收购成长中的公司,从而用资本利得税代替一般所得税。一般来说,由于缺乏投资机会,成熟企业的股息支出很多,需要缴纳比较重的一般所得税。但是,成长型公司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股息支出,但是它们需要连续的资本支出或非资本支出。,税收负担更轻。这样,成熟的企业可以首先使用应支付一般所得税的部分股息,通过并购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一段时间后,出售目标企业以实现资本收益。具有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公司通常会采用非股息策略来避税,并吸引一群倾向于这种非股息策略的股东。
4.使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变化通常是并购的强烈动机。根据会计惯例,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了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还要求固定资产的折旧以账面价值中反映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也会计算折旧。基础保持不变。但是,如果资产的当前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请注意: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时期。)然后,通过并购交易,使用反映购买的会计方法购买价格可以使并购公司的资产基础增加了,折旧根据市场价值计提,从而避免了更多的折旧税。尽管只有新的企业所有者可以在合并和收购后享受增加的折旧免税额,但是目标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合并支付的合并价格获得部分相关收入。
5.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然后在一段时间后将其转换为普通股。这至少可以产生以下税收收益:首先,并购方可以通过预先扣除可转换债券利息来减少所得税,而且如果支付的利息金额很大,则可以节省大量税款。其次,并购方可以保留这些债券在这些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之前,公司可以享受推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
6.充分利用现金流的分散性。通过合并和收购,在未来期间,一家公司的利润将由于另一家公司的亏损而被抵消或减少,这将因现金流量减少的可变性而节省税款。迈耶和迈尔斯指出,这是税收不对称的结果,政府使用税收不对称来分享营业收入,而不分享业务损失。
7.杠杆收购。具体方法是并购方确定净资产重置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目标企业,然后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迅速筹集资金,然后实施合并并收购目标公司。并购成功后,使用目标公司资产的营业收入或通过重新包装出售目标公司,并使用收益赎回垃圾债券。这是1980年代世界并购浪潮中的另一项金融创新。由于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债务,因此可以为支付利息获得大量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