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成立子公司避税,软件企业关联交易增值税退税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1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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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1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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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是非经常性损益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 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额中超过3%的应税部分实行。退税由企业使用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再生产的扩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收到税务局的增值税退税款会计分录如何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应当从银行存款中扣除,将补贴收入贷记。期末,补助收入账户金额应转入当年利润账户。转移后,补贴收入账户应无余额。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第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开发的,由他们自己制作,占17%在按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额中超过3%的部分将受到征费和退款政策的约束。

扩展数据

对于退税,必须执行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应当相应地设立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并对政策进行检查。

声明和注册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根据国家/地区的相关退税管理系统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退税报告,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退税注册。

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退税报告的申请,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退税原因,退税范围,退税有效期,退税数量和数量。退税额,退税率和退税额资金和其他项目的计算应一一核实,认真遵守国家有关退税程序和审批机关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协调和监督。这是退税管理中的关键链接。

参考:搜狗百科-退税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具体怎么退法?

根据财税[2000] 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在开征增值税后合法利率为17%,实行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立即征收和退款政策。

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它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软件企业的筹划重点主要是在确定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销售收入时尽可能多地返利。根据上述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增值税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退税可以有效地扩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以下两种方法用于描述增值税征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为选择外包软件产品的发票,普通票将比特殊增值税发票退款更多

对于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软件公司,计划方法是在确保质量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外包材料。

示例1.公司是两种软件和硬件的制造商。2006年1月,公司软件产品实现收入1700万元,销售额289万元。外包软件产品是从小型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代表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此时可退还的增值税为

首先是软件超额负担= 289-1700×3%= 238(万元)。

结果是:2006年1月,该公司的增值税可退还金额为238万元人民币。

案例2:假设示例1中公司外包软件产品的投入为1000万元,此时可退还的增值税为软件超额税负=(289-10)-1700 X 3%= 228(万元)。

结果是:2006年1月,该公司可退还的增值税额为228万元。

可以看出,外包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相差10万元。

应当注意,公司的外包产品供应商已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应软件产品的成本也将发生变化。例如,当公司的外包软件产品材料投入100,000元时,公司的成本为10÷17%= 59(万元)。当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相同的材料时,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应保持不变,售价应为59 X(1 + 6%)= 63(万元)。该公司的木材和稻米桶成本增加了40,000元。考虑到增值税退税和材料成本上涨等因素,该计划会将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更改为10-4 X(1-33%)= 7.32(10,000元)。

2.设立分支机构时,将采用现行的税收政策来实施增值税,而总行将负责汇款和付款,这可以达到多次退还增值税的目的。

设立分支机构时,采用非独立基础会计:分支机构满足以下条件时,总公司可以集体缴纳企业增值税,并可以获得退税优惠;如果建立了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它将是增值税退款造成巨大损失。

国税发[1998]第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属于企业的代理机构之间转移的货物的征收的意见。《关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销售增值税法》第(3)款所述的销售使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接收机构的操作行为:

A.向买方开具发票;

B.向买方收取款项。

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中,收货机构的货物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总部应当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接收机构仅向买方开具部分商品的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在不同情况下分别计算并向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根据相关文件,软件企业在该国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首先满足总部统一会计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分支机构的要求时不开具发票。给买方并收取款项,总部将统一支付增值税。在其他情况下,分支机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情况3:一家公司是一家大型金融软件生产和销售公司。预计2007年将在全国设立50个分支机构。预计每个分公司的软件平均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产值为170万元。总公司购置成本为500万元(不含税),投入资金为85万元。总公司相应的增值税投入为17万元。

当总公司集体支付增值税时:该公司2007年的可退还增值税金额为[[(170-17)-1000 X 3%] X 50 = 6150(万元)。

当分支机构向当地纳税时:总部的年度增值税可退还金额为[(85-17)-1000:X 3%]×50 = I900(万元)。

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价格过高的税款,因此总公司会定期征收并退还增值税,因此,在不考虑退税因素的情况下,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对公司所得税。支付退还的增值税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增加了4250万元(6250-1900),经济效益非常明显。

简而言之,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筹划计划主要是减少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投入,增加销售额,尽可能增加增值税退款额,然后使用退款增值税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大,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尽可能扩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