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二手房中,为了避免税收,买卖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常常以低廉的价格实现非法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从一开始即无效。但是,某些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整个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房屋交易确实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共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签订低价合同有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转让税。为了实现避税,买卖双方经常签订阴阳合同,即正式记录合同的合同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分别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中签名。二手房交易通常通过以下方法避免税收:
1.签署虚假的购房合同;
2,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公证和赠与来逃税;
3.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各方和税务人员相互串通以逃税等。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履行行为向法院纠纷时,法院将依法确定虚假交易行为无效,并继续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强制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个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合同条款的任何方式达成协议,目的是减少缴税。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利益,应无效。。但是,避税条款的无效当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条款都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组成部分的效力,则其他组成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作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卖方,不可能假定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而部分条款无效。销售合同仍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实际协议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有关房屋价格的协议,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销售合同和协议中有关低房价的条款应无效。但是,尽管提供低房价是无效的,但它不会使整个销售合同无效。双方应继续以实际价格执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