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儿童必须提供抚养服务。按照民间传统结婚的女儿不承担此项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女儿也应承担。法院有一种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方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抚养人是指老年人和有法律义务抚养的其他人的子女。抚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抚养人完成抚养工作。义务。”“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负担得起的孙子和孙子。《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孙子和负担得起的孙子有义务抚养其子女死亡或无法抚养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如果要提起诉讼,则老人是原告,他的所有子女均为被告(未死)。原则上,孩子们应该平均负担老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减少它。
如果有人认为他在前几年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维护职责,那么他就不想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他仍然有义务抚养老人。但是,对于前些年接生人数比其他孩子多的部门,可以要求其他孩子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