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回避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破产清算 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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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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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法律依据?

成立破产管理人后是否要向税务报备

破产管理人没有法律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是总的来说,当一家公司破产时,通常会涉及未缴税款的问题。宣告破产索赔时,需要通知相关税务部门宣告税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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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知悉纳税人破产的方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主张。限制并参与破产清算。进行税务检查。但是,公司破产清算不是将税务机关检查其非法活动排除的法定原因。如果据报破产企业有偷税漏税,虚假发票等非法征税活动,而且线索明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检查权。但是,检查后作出的税收待遇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到限制。

1.破产企业不能自行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不再一一标出)“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务无效。个人债权人的清算。1)作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不能自行执行债权人税务机关的税收处理和处罚决定。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

《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取消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暂停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不能对破产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破产企业执行纳税决定。

3.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清算

因税务决定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税款,罚款和罚款,应依法参加破产清算。

(1)对所发现的税款主张税收优先权

《税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的优先权(2):税收机关征税,税收优先于无抵押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税如果付款是在纳税人对其财产设置抵押或质押之前发生的,或者保留了纳税人的财产,则应在抵押,质押或留置权之前执行税收。纳税人欠税,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为准。

如果上述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法相抵触,则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在优先解决破产费用和普通债务之后,应按以下顺序偿还破产财产:(1)欠雇员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贴。破产人3.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索赔。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相同的清算要求序列,则应按比例分配。

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欠破产企业的税款要求优先清算。

(2)在企业破产前就拖欠的税款提出普通索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关于确认债权人因破产企业拖欠税款而迟缴的债权的认可的批复(复[2012] 9号)(3)很明显:根据《收款和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公司在接受破产案之前因拖欠税款而延迟交货的金属将受到普通的破产索赔。

2。破产案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解释[2002] 23号)(4)第61条第2款,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后未付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应付款项的逾期付款,包括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逾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逾期付款,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税务机关确认破产企业迟交税款有关债权的受理问题的批复(复〔2012〕9号):逾期缴纳的税款,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处理。

因此,破产案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索赔

(3)税收行政罚款不是破产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征收的罚款,罚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不是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请求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登记当事人的声明。

因此,尽管由于破产案件而产生的税收行政罚款和滞纳金不属于破产索赔的一部分,但也应予以宣布。一种

IV。涉嫌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涉嫌犯罪单位被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起诉问题的批复(高办法字〔2002〕4号)(5) :怀疑犯罪单位被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依照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由直接负责该犯罪行为的单位负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负责不再起诉。

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涉嫌破产的犯罪企业,应移交给公安机关,由该破产企业直接负责,并由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参考资料

1.中华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国家税务总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确认破产企业逾期付款索偿要求的可接受性的答复”(发施[2012] 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施[2002] 2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律法规图书馆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可疑犯罪单位被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诉讼问题的批复(高鉴发实字[2002] 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