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邹老师回答了您的问题
根据研究阶段,帐户处理是在不同阶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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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阶段和发展阶段
研究阶段的所有费用
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条件将被资本化
借款:研发支出支出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款:银行存款
原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收费条目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研发支出支出支出
大写(如果有资格)
借:无形资产
贷款: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答:企业依法开发,使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依法产生的登记费和律师费予以确认;依法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发生期间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创造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通常具有漫长的开发过程,并且可以肯定是否能够成功。从理论上讲,企业创造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创建此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支出,但出于鲁棒性和简化会计的目的,我国处理研发费用的原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标准有所不同。依法在成功申请前将当期发生的费用计入,成功申请后无形资产成本不能增加。 ”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调整
1.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对企业进行的研发项目应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开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所有支出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成本中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研究阶段的支出确认和计量。研究是指为获得和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原始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它将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准备材料和相关方面。不确定是否已经开展的研究活动将来会转移到开发中,以及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都不确定。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和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存在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企业自己的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相关支出发生时应全额计入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相关支出时,在“研发支出-支出支出”中记入借方,在“原材料”,“银行存款”,“有偿职工薪酬”等科目中贷记;,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究支出-支出支出”科目。
(2)确认和衡量发展支出。开发是指在商业生产或用于生产新的或经过实质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之前,将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相对于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应该是研究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它具有形成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考虑到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通常更有可能产生成果,对于自行开发的项目,满足某些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资本化并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计入无形资产。当期损益。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当发生开发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工资”等科目;如果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并形成无形资产,则应R&D支出-资本化支出帐户的余额记入“无形资产”帐户,而“ R&D支出-资本化支出”帐户记入贷方。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当发生相关支出时,从“ R&D支出-支出支出”帐户中扣除,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有偿雇员薪酬”等科目;,借记“行政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支出支出”科目。
(3)展示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
1.为实现预期用途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清单。仅在形成预期用途以形成无形资产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额才会转移到“无形资产”科目。需要根据“无形资产”帐户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帐户的期末余额来填写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
2.自我发展尚未形成用于预期用途的无形资产的表述。由于“ R&D支出-费用支出”帐户的余额已在该期间结束时转移到“管理费用”帐户中,因此“ R&D支出”帐户的借方余额反映了公司的支出正在进行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这意味着,对于尚未形成无形资产以达到预期用途的项目,仍将其计入“研发支出”帐户中。需要根据“研发支出”帐户的“资本支出”明细帐户末尾的借方余额填写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
A公司的帐户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款: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4000
-支出支出6000
贷款:原材料5000
应付员工薪酬1000
银行存款4000
(2),专利技术于2010年10月20日达到了预期的可用状态:
借:管理费4000
无形资产6000
贷款: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
-支出4000
(3)于2010年12月底摊销
摊销金额的计算方法:6000÷10×3÷12 = 150(万元)
借款:获得行政费用的专利技术150
贷款:累计摊销额150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税收处理
(1)自主开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果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无形资产形成,则允许直接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税率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少利润总额:减少额为“ R&D支出支出”帐户支出额的50%,而摊销额为“累计摊销”帐户。50%,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付所得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我们自己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该资产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后以及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支出将用作税基,并且根据会计准则初步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
对于享有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和税基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在研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支出,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为会计价值的50%。 。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的税基为账面价值的1.5倍。
2.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通过自我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如果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或减值准备而造成的暂时性差异,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金额是暂时性差异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自主开发无形资产,当其达到预定用途时,将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换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已经形成差异。但是,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税”的规定,发生该事项时也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尽管暂时性差异可以被扣除,一定不能被扣除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企业在会计期末的R&D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将其计入“ R&D支出-资本化支出”项中。资产负债表编制中包括的项目是“开发支出”而不是“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项目,其无形资产的形成仍存在不确定性。资产负债表中包括“发展支出”。当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时,应确定“开发支出”项目的账面价值和税基。它的帐面价值是“研发支出”帐户末尾的借方余额,并且没有明确的税基规定。
按照以上示例,如果公司A对这项新技术采用直线方法,则将摊销10年。无残值。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A公司2010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没有其他税收调整。那么,企业A在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截至2010年底,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 6000-6000÷10×3÷12 = 5850(万元)。
由于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且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故无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此,2010年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 5850(万元)。
(2)截至2010年底,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基= 5850×150%= 8775(万元)。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8775-5850 = 2925(万元)。
(4)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自行开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因此只能计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金额,但为2925 ×计划者的25%= 731(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尽管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但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
2010年应交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 1231(万元)。
A公司2010年的所得税核算为(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231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款1231
3.税收调整
(1)2010年专利技术摊销税款的调整
根据《 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税表》附表9第15行“资产折旧及摊销税调整表”的合并资产,当前会计摊销额为150万元,税额摊销额为225万元。减税额为人民币75(225-150),对应于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中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人民币750,000元。
(2)2010年额外费用扣除的税收调整
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附表5“税收优惠详细信息”第10行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税法允许扣除6000(4000×1.5)万元,减税额为20(6000-4000)万元,对应于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的额外抵扣,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