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开设帐户,参加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请保险时自雇的户口登记簿,居民身份证,自雇自雇营业执照(包括外国执照)和“个人营业税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在日历年内付款,则还应提供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营业税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人登记费(开办,变更)和管理费的发票;
②。个别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发票;
③。个人协会会员卡;
④。纳税正本原件;
⑤。商业登记信息;
⑥。支付工商登记费的发票。
其次,在开设帐户后向员工支付保险:
将营业执照的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正本,法人身份证的正本以及公司的公章带到劳工局的雇佣办公室。开一个账户(通常填写一份申请表)。进入劳工局的社会保障窗口,打开包含上述项目的帐户,即可支付保险费用。
的一般流程是为雇员申请就业(即就业窗口),然后支付保险金(保险窗口),然后每月向劳工局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称,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某些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解决工人的劳动年龄限制,以达到国家终止劳动的目的义务,或由于老年劳动能力丧失而退出工作建立工作后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基础,根据个人的购买价格并不便宜。而且,有必要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平安小事故保险是无法替代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领有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签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如果雇主的社会保险注册项目发生变更或雇主依法终止,则应在变更或终止后30天内前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社会保险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用人单位的成立和终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注册,迁移,取消等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未完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号。个人社会保险号是公民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而推迟缴纳,减收或者免收。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详细情况通知我。
失业的个体工商户,未由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职雇员以及其他灵活的雇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代收机构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收取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将用款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扩展配置文件:
相关规定:
第62条如果用人单位未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则该单位应按照该单位上个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的金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63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责令其缴纳或补足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代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可以向县级以上县级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决定分配社会保险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分配社会保险费。
如果雇主的帐户余额少于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费代收机构可以要求雇主提供担保并签署延期付款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不提供任何担保,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或拍卖其价值等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保险费,并用拍卖收益抵消社会保障费。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