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同意,受让人应支付转让人未支付的出资。但是,如果受让人未能付款,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和转让人对未付资本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所得税
通常,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内,国家应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当投资者转让从少付的资本中获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分析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因股权转让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人应当取得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资金,资产,股权等名称。另外,《管理办法》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权利,即当税务机关有理由确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平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一系列核实方法。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宣告的股权转让收益小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为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应依序核算净资产。,类推等合理方法核定了股权转让收益。
作为管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将“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是否宣告股权转让收入的依据之一。非常低,并使用它最常用的“净资产验证方法”;因此,如何确定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极大地影响了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实和纳税人的税负。
(2)确定权益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
当投资者转让从少付的资本中获得的股权时,我们将分析如何确定股权的原始价值和合理成本。实际上,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还在于如何确定股权的原始价值。在该制度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只能是尚未缴足或未缴足的认缴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原始价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际的出资额?
《管理办法》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以现金出资形式取得的权益,权益的原始价值,应根据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收购股权”等。有六种方法可以确认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始价值。 《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在认购制度下确认未缴股本的原始价值,而仅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有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定股权的原始价值。”该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股本的部分不计入权益的原始价值。
为确定合理费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支出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按照规定缴纳的税费,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在“财产转让凭证”的纳税目的范围内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印花税是按合同额的五分之一支付的。此外,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资产评估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