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建立有限合伙制来避税。例如,他们现在选择在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镇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者寻找减税措施以建立有限合伙企业。
目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会计核算参考意见及解释》,私募产品的税项标准为2017年12月31日。税基是收盘价,亏损股票是基于其成本价。将来,它将根据股票的每日估值变化进行计算。
获利的股票只有在出售后才开始累积。具体的应计金额是根据税收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最终大约是差异的3.2%。无损存货不会产生,但是如果以后出售利润,则可以扣除应得利润的一部分,最终退税额取决于产品。
如果以上述方式计算,则市场上的一些定量私募和高频交易私募将受到极大影响。因为只要有收入,每笔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利润的侵蚀就像滚雪球一样。可以预见,新的增值税政策将对许多私募股权交易策略产生影响。
实际上,目前,不同的公司对应计增值税的方法有不同的意见,并且报税方法也不同。如果有每月纳税申报,那么也有季度纳税申报。《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选择对资产管理产品经营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单独核算或集体核算。”但是,无论是单独纳税还是全部纳税,不清楚的概念也会影响私募股权交易策略的选择。
从私募股权行业的内部财务和税收资源的角度来看,团队分配通常很小而又复杂。相对而言,不太全面地从事各种投资策略和研究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纳税可能是一个单一策略对私募基金经理有直接影响。因为某些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更喜欢混合产品,以便利用同一产品的不同金融产品损益的节税效果。
根据目前对该政策的行业解释,私募股权在应计过程中无法结转多年。例如,截至2019年12月31日,私募产品遭受了40%的亏损,当年将不征收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私募产品仍将存在,因此需要对所有30%的利润征税2019年的损失不能用于扣除。
1.私募股权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是什么?
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当期税项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率比较简单,涉及所得税的政策比较复杂。根据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对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法》。
对于合同型私募基金,传统的渠道型私募基金主要基于各种渠道的规定。私募没有明确的依据。
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因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的形式而异。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征税,其所得税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计算。收入”,税率为25%。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当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免征所得税。其中,“股权投资收益,如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另外,对于需要国家支持和鼓励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1号通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的规定》资本企业所得税”《关于优先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其中建议第87号;
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并符合相关条件,根据其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比例为70%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年;如果本年度少于扣除额,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如何直接直接配售缴税?
与渠道私募股权产品相比,直接私募股权具有许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渠道成本,而且可以指导私募股权公司实现标准化。不可否认的是,如何直接直接配股缴税的问题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目前尚不清楚。当前对此的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非实体征税模式:合同私募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仅是投资者的集合,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非实物征税模型认为合同私募不需要在基金一级征税,而只需要在投资者一级征税。实体税收模式:合同私募股权的运作被认为存在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基金经理使用基金进行投资,另一种是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筹款和分配。由于这是两项法律,因此有必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一级,有必要适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投资者一级,必须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以获取收入。
但是,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的渠道型私募股权产品是国内合同私募股权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股权产品或基于原始渠道的私募股权产品将不会在基金产品链接,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该声明在声明中使用了“暂不征收”一词,这意味着中国可能认为合同资金应采用“实质性税收模式”,但目前并未暂时征收以鼓励合同资金的发展。这给未来的直接私人配售税制增加了不确定性。
问题6:FOF私募基金如何支付增值税?
(1)持有资金的分配收入
“将营业税试行增值税的实施办法”包括“其他金融商品”类别的资金,中国证监会令[105]明确规定“私人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诺投资人“亏损或承诺的最低回报”,即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承诺保留资本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 140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持有金融产品(包括到期)所获得的非保证收入不是利息或利息类收入,不存在增值税。带电。” FOF私募股权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期间获得的基金分配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本资金的指导意见》,
是一个例外,“保本资金是指通过某种保本投资策略进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引入了保本保护机制以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得到保证当期限到期时,您可以获得由投资本金担保的资金。 “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6] 140号,FOF私募股权基金将获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并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赎回持有资金的收入
根据《试行增值税营业税实施办法》中“金融商品转移”的定义,FOF私募基金认购与基金收益赎回之间的差额应按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进行。
可能会引起争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对于每天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其分配收益的方法应为基金合同可以约定为股利重新投资,并规定每日收入分配。 “如果FOF私募股权基金配置有货币市场基金,且货币市场基金的每日面值维持在1元,则其分配的基金收入将作为股利再投资并转换为由FOF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所占份额增加,FOF私募股权基金赎回这些货币市场基金所产生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指定。作者认为,上述“股利再投资”行为可以分解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和“增加收益对货币市场基金的认购”。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不是保本基金,根据财税[2016] 14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收入分配”链接不受增值税,“增加收入认购货币市场基金”的约束。不是增值税。因此,在纳税范围内,上述“股息再投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7:管理多个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18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完善的财产分割制度,并独立经营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应该实施。单独帐户。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由其管理的多个私募股权基金分别建立账户的情况,财税[2017] 56号文第4条允许“管理人选择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单独或集体账户核算。经营业务应付销售和增值税”。鉴于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计算增值税的简单方法,“分离会计法”和“集体会计法”对私募股权基金产生更大的影响,在私募基金中,“金融商品(不包括股票和债券)转让”的应纳税行为,以下相同)”。
因为“金融商品转移”是从售价中减去购买价后的销售额,所以根据“汇总会计方法”,“金融商品转移”可能会有正或负的差异。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可以使用A私募股权基金的负转移差异来抵消B私募基金的正转移差异。总体而言,“集体会计方法”有助于减轻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税负。
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考虑减税优惠是否以及如何在A和B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分配。
Q8:是否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申请财税[2017] 56号文?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包括合同基金,还包括以合伙形式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合同型私募基金不同,在合伙型私募基金成立后,它可以自行进行税收注册,即合伙型私募基金可以独立进行税收登记以其名义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无需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付款或预扣。从这个角度来看,合伙企业基金不能完全满足财税[2017] 56号“经理交增值税”的前提。
但是,在税务局趋向于加强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征收的趋势下,对于需要缴纳税款的合伙企业,请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率”增值税率为6%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此外,财税[2017] 56号文将“私人投资基金”列为“资产管理产品”,合伙制形式的私人股本基金也称为“私人投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除国家税务总局外,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与税务局沟通,并倡导财税[2017] 56号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