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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用来进行业务改革的有:特殊税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证,通行费发票(过桥),固定发票,旅客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辊式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签发发票。2.实行营改制后,车票和过境(过桥)费用的发票将保留为车票类型,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由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由当地税务机关制作的上述两种类型的发票可延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