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企业因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计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之前。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包含在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中,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职工或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视为工资薪金,应在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季节性和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并接受外部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用工或职工用工类别,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区分开,并被允许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计入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扣减的基础。 ”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仅按照其再就业工资的“薪酬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如何为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退休人员。于2007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每月领取退休金。同年9月,该单位重新雇用了我,月薪为5,000元。我该如何缴税?
答案:1.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如果退休人员符合某些条件,他们可以按照“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领取再就业收入后,按规定支出扣除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答复将“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 2.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第三,享有与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第四,升职,职称评估和其他任务由雇主组织。如果
不符合上述雇用条件,则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自2008年1月1日起,应按照“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如果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将终止。因此,当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应终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
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问题的批复》,则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的单位既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社会保障金。因此,再就业收入应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