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草案)第五条规定的“不包括在应纳税继承总额中”的项目也明确包括“继承人为保证人寿而获得的保险金。保险”一个项目。
人寿保险有两种避税方式,一种是在死亡前转移资产,另一种是在死亡后获得赔偿。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减少继承的总量,从而减少应付的继承税。
2009年之前:
遗产税率和赠与税率均分为十个级别,即净资产为60万至300万的人将被征收2%至7%,净资产为300万至1亿的人将被征收将收取人民币。征收税款的11%至50%;净礼品为60万元至280万元的,将收取4%至9%的费用;净礼品为280万至4500万元以上的,将收取12的费用%到百分之五十。在
之后,2009:两个
均统一调整为10%的税率。就是说,不动产总值在扣除免税额(1200万)之后,所获得的净资产乘以10%,这是必须缴纳的税款。
香港本身就是避税天堂,2006年以后无需征收遗产税。即使在对美国征税的美国,只要它是人寿保险的付款,无论在哪里购买,它都可以避免税收和债务。来香港购买保险的富人大多渴望“避税”,“避债”和“避险”的资产转移功能。保险是高密度的无形资产。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型业主实际上将其业务抵押给内地银行以提取现金,然后转移到香港购买保险。即使公司被清算,手中的保险单也不会浮动,无法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