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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在母子公司的管控体系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财务控制,因为财务数据指标是母子公司管理和控制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母子公司控制的核心。
母公司的集中管理基于对以下权利的财务控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有权规范其子公司,并且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监管其子公司的财务权利。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机-超国民待遇引起的税收漏洞
在进行合理的财务控制之前,跨国公司将首先研究该国的国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第一笔和第二笔免税。从获利之年起第二年在第三至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对于这些公司,有两种避免纳税的方法:一种是亏损,但只有两年的利润。
跨国公司不一定采用上述业务方法。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策和政策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他们可以进行非常合法合理的财务管理和控制,并与横向策略配合使用。执行。
2.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在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避税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强大的财务控制与集团的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协调得很好。通过其全球集成财务控制系统,他们制定了避税政策该计划可以顺利实施。那么,他们使用什么方法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企业逃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跨境贸易中,利润通过出口高额利润转移到减免税期的企业。报告并导入低级报告。或者,已经通过减税或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出口报告低而进口报告高而处于亏损或微薄的状态。就前者而言,公司逃避海外税收,这不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但通常是洗钱或热钱流入该国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了中国的税收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企业广泛采用的这种方法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例如,在河北的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要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71元/纸箱,而出口价格仅为36元/纸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将通过海外母公司的直接定价来出口为了减少销售收入,变相掩盖实际利润,将产品的单价设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低40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将成为资本外逃的渠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将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以低价倾销的指责之一。
其次,在服务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分配管理费以及转让咨询费和技术专利费来实现向国内或海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例如,河北第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其每年以其销售收入的32%支付海外咨询费。仅在2005年,它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三倍。在税收优惠期内,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57%,这与经营范围相同的外国公司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跨国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律师团队来研究其子公司所在的国家,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已成为跨国公司使用的一种联系。对于许多地方官员而言,引进外资等同于政治成就。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他们并不注意外资可以带来的好处。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国对中国投资进行横向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集团而言,最好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国家,并将税收转移到外国。转移既方便又便宜,它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家进行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水平控制的内容非常丰富。
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避税问题,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通过转让定价逃税。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我们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具有“两个目的”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与外国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该方法主要表现为人为增加设备,原材料,零件,人工成本和无形资产。资产等的价格,从而降低了生产(商业)商品的出口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一些公司实施高税率增值税。从低税关联企业购买产品时,它打算提高购买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并降低出口价格,从而导致虚假损失以逃避税收。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减轻增值税负担,而且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然后,获得税负较低的公司的利润中相关公司保留的更多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避税策略都表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表现如下:通过海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降低企业出售给海外关联企业的产品的价格。
2。增加设备价格并增加投资成本。中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无需缴税。外国投资者经常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不知道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从而提高了设备的价格,降低了技术的价格,并将技术转让资金隐藏在设备的价格中。一些外国公司也利用其有利条件来掌握国际市场上的信息,以提高投资设备的报价。它比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高出几倍,甚至引用过时的设备作为新设备。通过提高设备价格,外国人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他们将以更少的投资获得更多的股利和股利,而且还会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公司利润,以及从而逃税。
3。当与海外子公司相互服务时,企业通过支付更多的劳务费并支付大量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来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下属企业的劳务采用无酬或无酬计算,并转移收入避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海外分支机构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他们不会例行收取报酬,而是采取不收取,超额收取或低估费用,而彼此之间将收入转移给其他企业的策略。避税。
(2)通过减少股权融资和扩大贷款融资来避免税收。跨国公司在内部贷款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获得避税收益。为了实现东道国少缴税款的目标,跨国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收取更高的利率。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以作为子公司的费用从税款中扣除,而且可以免税交易税。如果跨国公司注入股本资本,则分红和分配给海外分支机构的分红不能抵消应纳税所得额。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资本薄弱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本结构不合理。大量借贷资金导致投资公司无法充分投资,以贷款形式注入资金,并且在将来偿还贷款以支付利息时,减少了在中国应缴税款,并容易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第二,利益和责任不大成比例。投资公司获得的债权收入和股权收入比例很高,但同时承担所有经济和社会责任,权益比例较低;第三,税收权益的损失。高比例的海外利息减免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进而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海外投资收入的税收和信贷法规存在差异,监管受到限制,并且投资公司通过位于避税天堂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或融资变得越来越普遍。疲软不仅会轻易导致投资国资金外流,还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更大的影响。
(3)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不善,客观上说,外国避税行为起到了作用。同时,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薄弱,税收征收和管理方法落后,缺乏信息交流。此外,国外税收征管,调查的运行机制是相互制约和协调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漏洞。。
1。滥用税收减免。一是采用“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将从“获利之年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份。一些外国商人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逃避税收。例如,在开业之年,有利润的公司将尽可能推迟有利润的年份,并在“两次免税”年度安排利润的实现;获利第三年后的“两次减免三减”的五年内,利润应尽可能在“两次免税”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他们将不会获利,未来两年将享受“两次减免三减”的资格,这将从第八年起停止,并开始新的合资事业。实际上,您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外国商人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要么改变工厂名称,搬迁工厂所在地,要么划定主要车间,将老工厂变成几家。新工厂,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他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第二种是使用优惠政策进行再投资以避免税收。将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启动其他外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运营期超过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再投资部分将被退还。征收40%的所得税。即使在退税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已在五年内撤回,则40%的退税仍是投资者的兴趣,因为它使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三是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他们的营业地点设在保税区,生产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低税区享受税收优惠。 2。使用国际税收条约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一种是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为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因此与上述机构没有关联的中国收入将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中。通过这种方式,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了常设机构,或者绕开了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它的营业利润,从而逃税。其次,该组织位于避税天堂。无论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注册地点或决定地点,目前有两个主要标准来判断世界各地的国家。在中国,这主要取决于注册地点。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注册总部,从而享有避税的好处。第三是打破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收入是指与境内外外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利,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上述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该国以外的其他收入中至少有一部分不需要申报税项。此外,预扣税率比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低13个百分点。
2.外资企业避税的危害
(1)税收损失。通过转让定价,关联公司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这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监管的有效作用。实际上,“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是分不开的。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的优势。这使得避免转让定价税非常容易。此外,避税活动所采用的转让定价和资本稀疏措施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从避税中转移出来的利润也不利于中国维持外汇平衡。
(2)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以及其他减免税措施,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中国,造成中国税收的进一步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企业的税收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参加公平竞争。
(3)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中国,不同地区和行业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东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方,以降低税收。中西部消耗资源并破坏环境,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却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成功,这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还对西部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形势更加不利。
(4)不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投资中国。由于避税,外资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甚至在某些地区甚至高达70%甚至更高,这错误地对中国恶劣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客观地赋予其他潜力外国投资者给投资环境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削弱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决心。
3.中国的反避税对策
(1)完善转让定价规定。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条例》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只是一项试行性法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高。《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高度实际的任务,因此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立法中经常引用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示例。但是,中国的转让定价税法缺乏一些法定的转让定价调整该示例还大大降低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条例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种是添加新兴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方法作为对现有方法的补充。第二是借鉴经合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可比性的规定和描述,并引入“正常交易价值范围”的概念,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种调整方法,详细说明每种方法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并列举使用方法的示例。
2。实行预定价税制。自1998年以来,厦门和深圳已开始尝试与外国公司签订预先定价协议。引入预先定价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作为未来收税的核算基础。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为纳税人安排事务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照协议确定价格,就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调整并节省复杂性。在事件发生后。
3。全面运用判断关系的标准,扩大关系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规定》第4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采用权益法计量以及实际的控制方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并把从事避税天堂业务的公司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以达到监管目的。
4。完善劳动服务。进一步明确劳动成本的扣除条件和非税收扣除条件,规定劳动成本的正常收取标准,并提出一系列经营性问题,如转移劳动成本中应包括的因素。组以及正常费用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规定。对于劳务的免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应列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经合组织准则》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法规的特殊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通常很难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且很难进行调整。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单独执行税收法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确定转让定价时,我们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其次,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包含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和实际价格很可能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可能准确。
(2)制定资本稀疏税法。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削弱了资本”,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债务权益比率越低,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法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尽管资本稀疏是公司融资自主性的体现,但过度的资本稀疏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必须加以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对资本稀疏进行了法律限制,这通常规定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美国为1.5:1,在美国为3:1。英国。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正在制定资本稀疏计划规章制度应实行宽容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设置在3:1到4:1之间比较合适,这允许跨国公司以一定比例扣除债务利息。不会扣除任何多余的款项。
(3)修改税收优惠法规。要修改减免的开始时间,建议将减免的开始时间修改为“生产日”或“营业日”。同时,缩短外资企业的亏损年限。为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法律应规定,未对经营方式或营业地点进行重大变更的,申请新企业和原企业的股东只能申请变更注册。 ,而不是一个新企业。
(4)促进信息建设。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该国各地税收机构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国际上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相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和外国员工的跨地区业务活动。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