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纳税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超过90,000元的,将全额计征增值税,不予免征。
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超过9万元,全部缴纳增值税而不是部分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应付税款=销售金额×征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小型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得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免征增值税。其中,小额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四分之一,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
第四,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暂时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是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不影响下个月的免税额。同样,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并为该季度的销售额超过9万元人民币全额缴纳增值税,则不会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