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取决于您的公司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需要经过认证的进票,小规模的纳税人将不存在
使用这种定价方法的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或免税的目的。转让定价的避税原则通常适用于税率不同的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高税率公司的部分利润将转移到低税率公司,最终将减少两家公司支付的税款总额。这也是跨国公司在中国避税的重要方法。
5.合理增加员工福利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的私营所有者可以考虑在应税工资范围内适当提高雇员的工资,为雇员申请医疗保险,建立雇员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资金,公司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在成本中,也可以帮助私人所有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运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赢得良好的综合收益。
6.加强日常成本管理
1.加强发票管理。发票的名称,内容和日期与税收密切相关。请注意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内容,并避免获取虚假发票,发票或发票。
2.加强对限制和非限制成本的处理。内资企业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商务招待,广告支出,业务推广费,销售佣金,公益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改良和维修支出等限制性支出,应尽可能转换为非限制性支出。。
3.选择一种有利的资产评估方法。资产清单计价方法,坏账核销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等的选择将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避税的想法是达到尽可能多地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并追求资金的使用价值,例如税务批准后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物流公司主要从事代理服务以及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运输和服务行业同时涉及,并且两个行业的税率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巧妙地计划更改操作模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根据买卖差额按13%或17%的税率纳税;服务业应税劳务中“服务业机构”税收目的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从物料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的角色,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1:吉乡工厂是一家水泥生产商,市场销售价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因为该公司每年可以向吉祥厂出售产品。30万吨产品,因此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一家广厦房地产公司需要从集乡工厂购买5,000吨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是从上游企业购买商品,然后再出售给下游企业的,属于转售品,应按转销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 26号)规定,代理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而代理不征收增值税。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信任当事人不垫款; (二)卖方将发票出售给发货人,受托人将发票转让给发货人; (3)收货人支付销售金额和增值税额(如代理进口的货物是海关征收的增值税,与委托方结清价款,并加收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从交纳增值税到缴纳营业税的转售过程中的差异,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优惠。
方案1: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需要资金5000×520 = 260(万元),吉祥工厂需要缴纳增值税260×17%= 44.2(万元),增值税实际上,这是由广厦集团负担的,因此广厦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选项2:通过如意物流公司回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的价格从吉乡工厂购买,并以51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广厦集团。广厦集团应支付的收购价为510×5000 = 255(万元),增值税为255×17%= 43.35(万元),共计298.3万元。如意物流公司的收入相差10×5,000 = 5(万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17%= 0.85(万元),如意物流的净利润为5-0.85 = 4.15 (万元)(忽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解决方案3: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广厦集团直接从吉祥工厂采购,价格为510元/吨。如意物流向吉祥厂收取代理费5万元,但广厦集团仍只需支付298.3万元,如意物流获得的5万元可作为代理收入,仅需按5%缴纳营业税25,000元,如意物流的净利润为5-0.25 = 4.75(万元)(不计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比较以上三个方案,对于如意物流来说,第三个方案的收益要大于第二个方案。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的成本相同,均低于第一种方案。因此,总的来说,第三种选择对双方都有利。
其次,更改合同形式并节省税金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公司通常会出租一些闲置的机械设备。根据税法的规定,物业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的5%缴纳营业税,如果您可以按照装卸业务进行,则只需缴纳营业税的3%。根据“运输业”。
案例2:好运物流公司决定以每月100,000元的价格向客户A租用两套大型装卸设备,租期为半年。好运物流应收取租金:10×6 = 60(万元)。客户A除了支付60万元的租金外,还需要安排2名操作员,两个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所有闲置的车间都改成了门面房,并以每年2万元的优惠价格租给内部员工6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房地产企业收取固定收益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提供资产租赁合同形式的业务人员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仅提供外墙,集装箱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称。在承租人或者承包人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企业属于租赁房地产或者其他资产。不论名称,企业向承包商或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均属于从租赁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根据租金收入缴纳房地产税;但是,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未获得任何营业执照,则公司将以各种价格提供各种资产,所有这些资产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约税收的角度来看,向内部员工出租房地产时,企业应尽可能要求其不申请营业执照。
选项1:承租人(即内部雇员)获得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 000×30×5%= 30000元(人民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为30 000×(7%+ 3%)= 3000(元),应缴物业税为600,000×12%= 72,000(元),每年承担的总税款负担为30 000 + 3 000 + 72000 = 105,000(元)。
选项2:出租时,内部员工不得申请营业执照,而应以其单位名义在外部开展业务。这样企业就不必每年交纳105,000元的税,六年内就可以节省105,000×6 = 6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