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红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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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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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企业避税的方式与外资在我国避税的方式有什么不同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变更境外股权,应当从有关费用和股本余额中扣除全部股权交易额,并按10%的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金额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断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但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负担,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来避税。在转让股权之前,自然人股东将通过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商标,专利或版权来预先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评估价格是可控的,他们将大大增加自己的权益,这将大大增加股权的转让。尽量减少交易税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的某个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财务安排(例如坏账准备和其他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仍然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则他们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适当的交易和适用的税种来减少股权交易税的产生。

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哪些手段

1.外国投资者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低价分销出口产品,以赚取销售和销售的差额。采购。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如果XX工厂是合资企业,则双方的投资将占注册资本的50%,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将由香港人员服务。起初,香港方面负责合资公司的准备和生产。在此期间,香港公司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蒙受了严重损失,董事会研究决定由中方管理合资企业。中方直接采购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价格比原香港方便宜40%。在此期间,香港公司通过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获利253,000。营业利润(美元)。

2.一些外国人士使用进口设备的价格来实现避税

①在合资合同中,中外双方的房屋设备和其他投资非常昂贵。人为地增加了投资额,人为地增加了固定资产,以达到增加折旧,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②一些外国商人受益于投资企业所需设备的购买。一些外国公司假装是旧设备的新设备,而旧设备则是旧设备,而过时的设备则被当作先进设备。这些都是根据新设备定价的,不仅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使合资企业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3.通过设立100%外资企业来转移利润

一些外国制造商利用中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廉价劳动力和优惠政策的优势,将其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中国沿海地区。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两端出国”的制造加工企业。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和国外购销渠道,其中大多数依靠海外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他们购买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这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让,因此外资企业和海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大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和降低产品价格,可以避免中国的税收收入。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公司产品的销售不是问题,生产也达到饱和,但是公司却出现亏损,或者尽管利润低但利润水平低。但是,尽管有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它在缩小,但在不断扩大。

4.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国方通过签约控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独立获得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也进行合同经营。对于“有两端出国”的企业,通常由外国订约。通过签约,尽管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的收入,但这也为承包商提供了转移利润的条件。

5.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应纳税所得额

在相关企业中,通过对商品的买卖和财务收支进行不正常估值来转移应纳税所得额是外国投资者规避税收的一种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应税项目包括在免税项目中

在某些进口项目中,由于中国谈判人员经验不足或其他原因,外国商人在中方默认情况下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费包括在设备价格和合同价格中。它仅反映设备的总价,甚至包括技术服务或安装操作的数量,没有金额。外国商人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以避免由我国承担税收。

7.将合同项目用于避税

自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来到中国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对于这些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的收入,国家将允许他们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宽大处理和简单程序的原则,扣除70%的设备和材料成本,仅剩余30%将被扣除。收入须缴纳统一的工商税和企业所得税。

8.充分利用中国关于利润汇兑的规定来避税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法》的规定,企业的外国当事人应将利润汇出国外。外国人必须对汇出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为了响应这一规定,一些合资企业和外国公司采取了各种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国外,以避免中国征税。

9.一些外资企业依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国享有特殊优惠,因此其产品的出口无法按照国内企业的出口规定予以退还。但是,在增加对内资企业投资和引进设备的旗帜下,一些外商(包括代理商,中介机构和一些“三资”企业的外商代表)与内资企业有着数万的联系。与国内企业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国内企业出口,或者国内企业通过中介转让商标出口给其他企业,以寻求退税。一些外国商人专门从事“投资”和“建厂”的诱饵,在获得出口退税证明的条件下,必须真诚地威胁“投资和外国投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他们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使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位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沿海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1。滥用税收减免。一是采用“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将从“获利之年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份。一些外国商人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逃避税收。例如,在开业之年,有利润的公司将尽可能推迟有利润的年份,并在“两次免税”年度安排利润的实现;获利第三年后的“两次减免三减”的五年内,利润应尽可能在“两次免税”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他们将不会获利,未来两年将享受“两次减免三减”的资格,这将从第八年起停止,并开始新的合资事业。实际上,您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外国商人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要么改变工厂名称,搬迁工厂所在地,要么划定主要车间,将老工厂变成几家。新工厂,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他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第二种是使用优惠政策进行再投资以避免税收。将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启动其他外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运营期超过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再投资部分将被退还。征收40%的所得税。即使在退税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已在五年内撤回,则40%的退税仍是投资者的兴趣,因为它使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三是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他们的营业地点设在保税区,生产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低税区享受税收优惠。  2。使用国际税收条约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一种是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为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因此与上述机构没有关联的中国收入将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中。通过这种方式,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了常设机构,或者绕开了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它的营业利润,从而逃税。其次,该组织位于避税天堂。无论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注册地点或决定地点,目前有两个主要标准来判断世界各地的国家。在中国,这主要取决于注册地点。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注册总部,从而享有避税的好处。第三是打破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收入是指与境内外外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利,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上述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该国以外的其他收入中至少有一部分不需要申报税项。此外,预扣税率比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低13个百分点。

2.外资企业避税的危害

(1)税收损失。通过转让定价,关联公司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这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监管的有效作用。实际上,“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是分不开的。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的优势。这使得避免转让定价税非常容易。此外,避税活动所采用的转让定价和资本稀疏措施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从避税中转移出来的利润也不利于中国维持外汇平衡。

(2)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以及其他减免税措施,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中国,造成中国税收的进一步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企业的税收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参加公平竞争。

(3)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中国,不同地区和行业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东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方,以降低税收。中西部消耗资源并破坏环境,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却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成功,这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还对西部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形势更加不利。

(4)不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投资中国。由于避税,外资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甚至在某些地区甚至高达70%甚至更高,这错误地对中国恶劣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客观地赋予其他潜力外国投资者给投资环境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削弱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决心。

3.中国的反避税对策

(1)完善转让定价规定。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条例》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只是一项试行性法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高。《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高度实际的任务,因此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立法中经常引用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示例。但是,中国的转让定价税法缺乏一些法定的转让定价调整该示例还大大降低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条例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种是添加新兴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方法作为对现有方法的补充。第二是借鉴经合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可比性的规定和描述,并引入“正常交易价值范围”的概念,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种调整方法,详细说明每种方法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并列举使用方法的示例。

2。实行预定价税制。自1998年以来,厦门和深圳已开始尝试与外国公司签订预先定价协议。引入预先定价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作为未来收税的核算基础。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为纳税人安排事务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照协议确定价格,就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调整并节省复杂性。在事件发生后。

3。全面运用判断关系的标准,扩大关系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规定》第4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采用权益法计量以及实际的控制方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并把从事避税天堂业务的公司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以达到监管目的。

4。完善劳动服务。进一步明确劳动成本的扣除条件和非税收扣除条件,规定劳动成本的正常收取标准,并提出一系列经营性问题,如转移劳动成本中应包括的因素。组以及正常费用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规定。对于劳务的免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应列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经合组织准则》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法规的特殊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通常很难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且很难进行调整。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单独执行税收法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确定转让定价时,我们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其次,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包含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和实际价格很可能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可能准确。

(2)制定资本稀疏税法。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削弱了资本”,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债务权益比率越低,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法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尽管资本稀疏是公司融资自主性的体现,但过度的资本稀疏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必须加以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对资本稀疏进行了法律限制,这通常规定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美国为1.5:1,在美国为3:1。英国。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正在制定资本稀疏计划规章制度应实行宽容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设置在3:1到4:1之间比较合适,这允许跨国公司以一定比例扣除债务利息。不会扣除任何多余的款项。

(3)修改税收优惠法规。要修改减免的开始时间,建议将减免的开始时间修改为“生产日”或“营业日”。同时,缩短外资企业的亏损年限。为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法律应规定,未对经营方式或营业地点进行重大变更的,申请新企业和原企业的股东只能申请变更注册。 ,而不是一个新企业。

(4)促进信息建设。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该国各地税收机构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国际上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相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和外国员工的跨地区业务活动。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