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10%,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2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修建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和撤回的房地产。
《条例》第12条
由于工作调动或生活条件改善而转移其原始房屋的个人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将土地增值税减半。居住不足三年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要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通过将增值税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减额再乘以快速计算扣除因子的简单方法来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附加值不超过扣除额的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减项目额的50%,但不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税额×扣除40%的项目额×5%
(3)附加值超过扣减项目金额的100%,但不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税额×扣除50%的项目额×15%
(4)附加值超过扣除额的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税×60%-扣除项目额×35%
公式中的5%,15%和35%是快速计算扣除因子。
扣除项目是指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