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调相互的税收管辖权关系并处理相关的税收问题,通过谈判达成了书面协议。税收协定的签订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境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成为跨境经济交流的障碍。通常,税收协定主要通过订立具体条款来解决以下问题:1.取消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三)适当降低税率,减少股份税收; 4.降低管理成本,合理分配利润; 5.防止盗窃逃税; 6.实行不歧视; 7.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税收协定的目的:1.经济合作:资本,技术,人员2.税收法律协调:管辖权的划分,消除双重征税,消除歧视待遇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流,税收援助,争端解决,预防逃税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根据税收协定可以根据国内税法减少或免除的税收义务。
十项措施的内容
(1)建立服务平台
在山东地方税收网上设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发布我国的税收政策解释和税收服务指南,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收指南沿着“一带一路”,介绍国家税收政策提醒了外国投资的税收风险和其他内容。
(3)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税收宣传和咨询
我们将分阶段,分批进行税收培训,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回答问题,以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避免税收风险。根据各国的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将为“走出去”的企业举办专门的外国投资税收政策研讨会。印制了有关税收协定服务的“一带一路”宣传册,并将其免费分发给每个“走出去”的企业。
(4)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有效执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和相关解释性文件,以确保全国范围内执法的一致性,并减少与税收有关的纠纷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颁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建立快速处理海外税务争议的机制
如果省的税务机关与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他们可以直接向省和地方税务局申请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省局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并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完成有关工作。
(6)实施分类服务
在“走出去”企业与税收相关的需求的指导下,针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重点咨询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要履行的义务。“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定期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了解其特定的税收相关需求,详细介绍海外所得税抵免和税收协定,签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报告交货政策等规定可帮助公司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降低税收风险。
(VII)实施税收风险准则
着重于国际和国内税法的合规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以及双重征税风险,为企业提供了税收风险的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的公司给予特别风险警告,指导公司遵守独立交易和商业实质性安排的原则,并防止受控外国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整的风险;优先考虑对利润转移到海外有疑问的公司提示敦促企业进行标准化和调整,以免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8)进行外资税收分析
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征,经营,纳税及境外税收风险,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存在的问题从税收的角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9)提高税收服务能力
组织有关“一带一路”的政策讨论和培训,以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务人才储备和培训,重点是相关外语人才和跨境税源管理人员培训。成立省“走出去”税务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服务。
(10)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指导专业咨询机构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最新的投资趋势和经营环境,投融资政策,国外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及其他咨询服务。 。组织国内外的咨询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界的专业人员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和相关的风险控制,并建立一个为“一带一路”倡议服务的外部专家团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因此,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因此许多跨国纳税人也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一旦暴露,他们便转向避税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原因,避税中的避税方法及其预防措施。
1.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消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其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收义务的规定不同。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三,各国税收程度和方法不同;第四,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才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应税对象的跨境转移来避税。它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企业和为避免避税而合理分担费用和支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打算削弱股票投资以避免税收。②但是,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即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第二,关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避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家跨国纳税人,试图“主动”依靠一个国家的居民管辖权来获得或使用中介人的居民身份,以享受税收协定上文确定的好处,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家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有意逃避区域管辖权。其行动的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更具危害性和危害性。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税收问题
因此,避税天堂已成为许多跨国纳税人选择设立导管公司的理想场所。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导管公司,主要是因为荷兰免除其居民从国外收取的股息,并免除其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荷兰拥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支付给荷兰居民的所有投资收入均可享受优惠的外国预扣税率。③因此,美国的一些作者认为,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明显的滥用之处在于使用了美国与非谈判受益人在避税天堂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
(2),针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预防措施
显然,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征税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之一是使另一国居民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国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导管公司来使用税收协定,那么第三国将因此受益,从而违反了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缔约双方的税收权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