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划转股权的避税处理,同一控制下重组 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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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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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作业编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合并会计分录

1.借款:长期股权投资70

贷款:银行存款65

资本公积金溢价5

2.借入:股本32

未分配利润68

贷款:长期股权投资70

少数股东权益30

此外,还需要恢复当年相当于Kelly权益70%的盈余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但没有提供所有权。

借:资本公积金溢价

贷款:盈余公积(本年度应计×70%)

未分配利润(今年增长×70%)

同一控制下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

为什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

[问题]我们公司于2008年扩大了业务并合并了另一家公司。合并后,公司仍以我们公司的名义运营,合并后的企业已被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合并前,合并后公司进行了所得税清算,损失约80万元。我的公司可以弥补这一损失吗?【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4号)第4条的规定59,以下简称“通知”)重组期间,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以弥补合并企业的损失。但是,该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付款。税。(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通知》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合并的特殊税收待遇为: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发生时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占总交易付款的85%受控制的企业合并无需支付对价,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合并公司接受合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根据该企业的原始计税基础确定合并后的公司。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公司合并满足上述条件的另一家企业,并且合并另一家企业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额不少于交易总支付额的85%,则可能适用特殊的重组税待遇。损失可由您的公司弥补。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损失的限度为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

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怎样涉税最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评估和审查。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税依据。应仔细审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条件。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较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

根据《关于通过股权转让核实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被投资企业的自然人股权(股份)转让(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简称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应在公平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和确定。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确定方法无正当理由(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宣告股权转让价较低比初始投资成本低于购买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宣告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条件下的同一或者同一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申报的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计税依据的评价和审查。应仔细审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条件。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较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

根据《关于通过股权转让核实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被投资企业的自然人股权(股份)转让(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简称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应在公平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和确定。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确定方法无正当理由(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宣告股权转让价较低比初始投资成本低于购买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宣告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条件下的同一或者同一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四)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在相同的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如果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的计税依据是转让股权,则根据投资额转移股权显然很低,没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可能会重新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