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对原始的逃税罪进行修改而产生的罪,其涵义基本相同。
逃税行为应判为逃税罪,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收追回期限问题的批复》 ”:未提交纳税申报单会导致未付或未付税款这种情况不属于逃税,抗税,税收欺诈。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33号,“关于逃税,抵税刑事案件审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将不申报视为逃税,所以简单的不申报缴纳税款不构成逃税的罪行。只有当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由于《最高法》并未明确解释《刑法修正案7》中逃税犯罪中的“不申报”行为,涉及刑法和IRS文件,法律和法律的法律效力。当地的公共检查法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简单的不申报并不构成逃税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第70条:“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了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6条(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6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税收管理法》第70条的处罚:
(1)提供虚假信息,未能准确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2)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进行记录,记录,记录,拍照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转移,隐藏或销毁有关材料;
(4)在其他情况下,依法不接受税务检查。”
根据《税收检查工作条例》第39条(国税发[2009] 157号):“如果调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符合税收规定: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则”涉及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税收检查的规定:
(2)拒绝或阻止检查员记录,记录,记录,拍照和复制与税收违规案件有关的资料;
(3)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去除,隐藏,损坏或丢弃;
(4)其他不依法接受税收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