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100%:印花税由双方按照约定价格的十分之一(即所含金额)的五十分之一的税率计算和征收。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目前的双边税收中调整自2008年9月19日起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到一个税率维持在1‰。也就是说,对于为交易,继承和赠与而发行的A股和B股转让文件,票据的当事人应按1‰的税率支付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并应更改税率。由转让人支付给1‰。已支付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受让人将不再收取该印花税。
1.利益: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均按原始税基确定,因此没有溢价,因此也没有企业所得税(临时,因为当权益在以后转让时,将被用作原始值计算)
2.已经实现了合理的避税措施。原因与上述相同,其目的是鼓励收购弱企业(被收购方通常相对较弱或经营不当,并被他人强行收购),以便它们能够生存并保留整个经济。同时,收购方(强方)通常采用额外股份的形式支付股本,从而增加了股本的流通量,并振兴了经济。
3.如何实现:例如,弱小的小白兔公司拥有100万资产,原始股为1元/股,公允价值为5元/股。由于操作不当,它已与实力强大的Lion Company达成了收购协议。狮子公司以450万股和50万元的银行存款收购了小白图公司100%的股权。然后,Lion Company购买的股票的税基为100万* 0.9 = 900,000,而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的股票的税基为500万* 0.1 = 500,000。由于银行存款购买权益部分的原值为100万* 0.1 = 100,000,因此,小白兔公司的收入= 50-10 = 400,000,并将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00 * 0.25 = 100,000银行存款购买权益。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财税[2009] 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公司(以下简称为收购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受其控制的交易。被收购公司。也就是说,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由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形成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股权收购构成了对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则不是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税[2009] 59号规定,对公司股权的收购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损益。
2.收购方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税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实际上,被收购方出售一项资产,而出售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以购买资产为基础,以购买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与被收购公司无关。自然,被收购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很简单,与其他资产出售没有区别。
第二,股权收购的特殊税收待遇
1.特殊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股权收购,由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权的75%。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本金额不少于其交易付款总额的85%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财税[2009] 59号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当事人在企业重组中购买和交换资产,取得企业或其所有者的股权或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控股公司付款方式。然后有两种股权支付情况:
(1)。用企业的股本支付是发行额外的股份。
(2)。用其控股公司的股权支付。
必须知道的是:
(1)《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收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述的控股公司,是指直接由本企业持有股份的企业。也就是说,将替换子公司的权益,而不是母公司的权益。
(2)《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20条第(5)款规定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转让或被收购公司的原始权益的20%。上述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的各方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进行: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5)项的规定,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确认交易中用于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盈亏,则其非-股本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的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非股权付款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