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折旧年限避税,缩小税基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1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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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1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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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

按新的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后,年底是否进行所得税调整.

已确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无需根据新期间进行调整。如果要进行调整,则必须先向税务局备案,否则调整导致的折旧增加将不缴税。

减少折旧年限如何影响税

如果资产总额保持不变,则缩短折旧期限将增加折旧,增加税前扣除额,减少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家为各种固定资产设定了最短折旧期。

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税前扣除规定之间协调问题的规定企业实际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在财务会计中实际确认了支出的企业,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前的实际会计处理方法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1)20年用于房屋和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保修期为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除飞机,火车,轮船外运输方式为4年; (5)电子设备3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支出并实际确认财务会计处理,则不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费用,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税法规定,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最低折旧期限为20年,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期限为3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