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关于收回投资终止,合资经营,商业合作等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宣布如下:
1.个人出于各种原因终止了他们的投资,合资企业和业务合作,并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经营伙伴那里获得了股权转让收益和违约。合作项目。黄金,补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追回的金额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补偿金和个人收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投入)和相关税费”
变更境外股权,应当从有关费用和股本余额中扣除全部股权交易额,并按10%的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金额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断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但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负担,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来避税。在转让股权之前,自然人股东将通过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商标,专利或版权来预先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评估价格是可控的,他们将大大增加自己的权益,这将大大增加股权的转让。尽量减少交易税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的某个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财务安排(例如坏账准备和其他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仍然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则他们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适当的交易和适用的税种来减少股权交易税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