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涉及应税劳务和商品的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
除本规则第7条的规定外,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视为无偿销售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和缴纳营业税。
第一段中提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和煤气。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第一款所称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应税劳务,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和商品的销售。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销售不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验证其应税劳务营业额:
(1)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