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主题和帐户处理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应用指南”,执行以下会计处理。一般而言,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其他单位的贷款。发行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 1303委托贷款”计算委托贷款。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的应收利息应根据借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科目(*如果未设置科目,则企业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根据差额从科目中扣除或贷记(利息调整)。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的差很小,则也可以使用合同利率确定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时,应从客户已偿还的帐户中扣除“已吸收的存款”,“从中央银行存款”等借方,收回应收利息金额,记入“应收利息”帐户,以及归还贷款本金,贷记科目(本金),根据差异,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果存在利息调整余额,则也应同时结转。委托贷款明细科目设置:委托贷款本金调整已发生减值(“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反映了公司按规定发放的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委托贷款税的处理:1.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营业税税目说明(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和《暂行办法》。营业税规定”国务院1993年第136号令规定,企业使用“资金和保险业”的税目,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被委托发行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应当扣除被委托发行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债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也规定:“金融企业代办贷款业务的营业税预扣税款缴纳时间。发生,作为受托发行金融机构的委托人在收到贷款利息的当天。 “小编对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和委托贷款的税收处理做了详细的解释,大家都理解!最后,每个人都必须注意委托贷款的期限,该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目的,还款能力或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