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内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合并为公司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
可以将外资转为国内资本!
处理工业和商业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登记申请表》
2.原始批准机关(通常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商务局)同意股权转让,更改企业类型,终止原始合同,公司章程并撤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文件
3.董事会关于改变投资者的权益和业务类型,终止原始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决议
4.转让人,受让人和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由原始投资方签署的同意终止原始合同和章程的协议
6.有关相关债权和债务(包括外国税)的继承说明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外资到内资申请报告。
变更境外股权,应当从有关费用和股本余额中扣除全部股权交易额,并按10%的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金额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断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但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负担,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来避税。在转让股权之前,自然人股东将通过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商标,专利或版权来预先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评估价格是可控的,他们将大大增加自己的权益,这将大大增加股权的转让。尽量减少交易税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的某个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财务安排(例如坏账准备和其他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仍然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则他们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适当的交易和适用的税种来减少股权交易税的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损失赔偿作出了以下规定。 :合并前企业未弥补营业损失的,可以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赔偿。合并企业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均采用不同税率或者不同时期的定期减免税的,应当分摊计算收入金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额,由分立协议约定的企业在分立后的剩余期间内分担。税法第11条规定的补偿期限。分离的企业每年继续弥补。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转移的,资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资产转让前后所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当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限内每年予以赔偿。法。不论企业是否转移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企业的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移与受让人之间结转。4.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即外资股比例较小)超过25%),但税法,法规和规则除外除规定外,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所得税法律,法规,应按照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公司损失补偿的原则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业务的连续性,而投资者的变动不会影响企业自身业务的持续性。因此,国内外的损失补偿没有区别只是国内外公司在公司所得税率和扣除额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并在财务上继续经营,不会影响损失的追回。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少于10年,则必须进一步讨论是否有必要弥补上一年的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