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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不用营业税!
2.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则可能需要补足差额所得税!
税法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投资单位在收到被投资单位的税款后所分配的利润不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也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因此,除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外,投资单位收到被投资单位后分配的利润是免税收入,并且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1)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则企业应从“应收股利”科目中扣除,并以本科生宣告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的部分作为贷方。属于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在取得企业投资前,将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的分配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调整后的净利润(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并记入本科科目。被投资单位有净损失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主题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您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从“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中扣除,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支付现金股利或尚未收到的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根据差异贷记或借记该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则该减值准备也应结转。
处置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借方或贷方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储备”,将主题贷记或借记。
(2)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企业,指定为按公允价值其变化包括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用处理“金融资产的出售”和“交易金融负债”等主题的有关规定。
第四,在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本年度的利润”科目中,并且在转移本科课程后不应再有余额。
如果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没有差异,则无需再次纳税,该税款已包括在减税收益表中。
投资收益是从公司的外部投资资产中获得的,该资产直接属于公司,构成公司的利润,并重新分配给投资者的股东。
投资收益将构成公司的保留收益,其使用方式与其自有业务形成的保留收益相同。它可以弥补损失,也可以分配。
被投资公司为获利而收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收股利
当企业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贸易金融资产)时,被投资单位宣告支付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损益。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获得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息”帐户并贷记“投资收入”帐户。
在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并根据应享有的份额从“应收股利”账户中扣除。信用帐户应区分两种情况。采用法律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扩展配置文件: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股利的发生和回收,应设立“应收股利”科目,并且该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应收利润。
此帐户属于资产类别。借方记录应收股利的金额,贷方记录收到的股利的金额,余额在借方,并且公司尚未收回现金股利或利润。该帐户应根据被投资单位设置。具体帐户处理如下:
如果公司购买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格包括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则为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格减去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被记入借方。“股权投资”主题。
根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从“应收股利”帐户中扣除,并根据实际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帐户;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款注意“应收股利”主题。
公司因长期外部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从“应收股利”帐户中扣除,并计入“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学科。
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记入“银行存款”帐户,并记入“应收股息”帐户。“小型企业会计系统”添加了“应收股息”主题。小型企业投资单位的应收利润也计入应收股利。
借款人应收股息的增加,而贷方在“应收股息”帐户中应收的股息减少。。
应当注意,购买本金和利息到期的长期债券的应收利息在“长期债务投资”帐户中核算,而不在“应收股息”帐户中核算。
的不同之处在于,该行业的会计系统最初是在“其他应收款”部分中计算的,而“企业的会计系统”是在“应收股息”和“应收利息”部分中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