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纳税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超过90,000元的,将全额计征增值税,不予免征。
只需支付第三季度销售的增值税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并同时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下数,下同);
2.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80万元。
3.因此,如果企业的销售量很大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标准,则应按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豁免仅适用于小型增值税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超过9万元,全部缴纳增值税而不是部分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应付税款=销售金额×征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小型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得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免征增值税。其中,小额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四分之一,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
第四,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暂时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是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不影响下个月的免税额。同样,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并为该季度的销售额超过9万元人民币全额缴纳增值税,则不会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