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2013年9月,《财税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取消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2013,小型和微型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后,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让我们讨论一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流转税的征税。
有关流转税优惠的相关税法和法规
《财税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取消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规定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营业税。。但是要注意以下三点:
1.小型和微型企业有享受免税的先决条件
并非所有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都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是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销售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当足额缴纳。
2.对兼职活动进行单独核算
对于同时经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应分别计算和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根据是否确定是否免税来确定。总营业额。因此,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准确把握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之间的界限,改善会计核算,并重视对来自增值税的收入的准确划分和核算。分别增加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免在纳税申报中造成混淆不同税收类型的收入会导致其中一种税收类型的收入超过标准,并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收益。
3.确定销售(营业额)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超价税,财税[2013] 52号所称20,000元为无税销售;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格税和财政税[2013] 52号文件所指营业额20,000元为含税营业额。
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优惠
1.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3] 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确认为应纳税额。到达财水〔2013〕52号在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时,应交纳的有关增值税应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由于此政策中的20,000元属于阈值概念,因此,如果月销售额超过20,000,则仅在月底之后才征收全部增值税。因此,在会计中,必须遵循价格税分离的原则。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和应税服务时:
借款: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2)如果销售收入在月底汇总并且满足免税条件,则将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300
在月中,当无法合理确定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0,000元时,应纳税额通常应计。假设本月仅发生此业务活动,则符合免税条件,并且已经支付应计的增值税转入当月的营业外收入。
借款: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300
贷款:营业外收入300
2.免税的会计处理
提供应税服务时:
小微企业符合财税[2013] 52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这是因为:营业税会计基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和月底(期间)的适用税率来计算营业税和附加费。因此,对于营业税纳税人,如果每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则无需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获得第一笔收入时,应按以下方式入账:
借:银行存款等4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