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增加费用。
问:物业公司通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3个月,半年等的预收款)。房地产公司如何按照新的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营业税支付义务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营业收入支付凭证的当天。财务和税务主管国务院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规定,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应税活动中或完成后所收到的款项。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指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如果书面合同不能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应纳税行为的完成日期。 “根据上述提供物业服务收入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和应收款8天后确认。如果已经收到(预付款),则应该是在提供劳务的当期发生了营业税支付义务。换句话说,如果物业公司提前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则应立即缴纳营业税,否则存在税收风险。